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保障群体类型准入条件和租金收缴标准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8日
凌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保障群体类型准入条件和租金收缴标准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凌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已全面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分类保障,执行三档差别化租金。为建立健全准入和梯度退出机制,体现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央、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凌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类型准入条件和租金收缴标准认定办法。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类型准入条件和租金收缴标准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0%收取。认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且划款到帐为准。并由承租人提供最近3个月享受低保的银行流水帐可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0%收取。如承租人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安装空调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30%收取。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0%收取。认定“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在目前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以当年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县总工会认定的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30%收取。承租人提供当年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帮扶手册、县总工会认定生活困难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下岗证等,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30%收取。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认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在目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无法认定的情况下,除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县总工会认定的生活困难职工家庭外,一律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附则
除《管理办法》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允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拥有汽车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不含10万元);
(二)经商、办企业,注册资金、投资或入股50万元以上的(不含50万元)。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