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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0 文号: 时间:2017-11-30 04:50:00 点击: 次

    一、制定《凌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汽车的保有量迅猛增加,截至2016年年末, 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3143辆,其中摩托车22927辆;汽车:10132辆;低速汽车:84辆。

凌云城区依法施划在案的停车泊位有6582个,其中小车车位1509个,大车车位0个,两轮摩托车车位4900个,三轮摩托车车位167个,客车车位6个。县城城区有两个私营专业的停车场。我县城区停车场资源稀缺导致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不规范、停车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等问题日益突出:。和区内其他市县一样,我县城区停车场资源稀缺导致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不规范、停车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等问题日益突出:县城城区有两个私营专业的停车场。我县城区停车场资源稀缺导致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不规范、停车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等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停车服务没有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城区依法施划在案的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区域分类尚未明确,有限的城市停车设施得不到高效使用;二是城区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边界没有明确,停车尚未实行收费,监管难问题突出;三是停车秩序混乱,城市道路、人行道、居住区停车乱的问题尤其突出,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这些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须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规范。因此,出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完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既是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推进我县价格机制改革工作任务和完成自治区绩效考核目标任务,也是优化我县发展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停车需求、提高生活满意度的现实迫切需要

二、《凌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依据

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起草依据具体引用条款:

1.《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七)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完善停车收费政策,2017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完善本地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健全落实主要由市场决定停车收费机制,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第二条“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第三条“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管理权限,规范定价办法和程序,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三、《凌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形成过程

(一)强化决策

开展县内调研。我局开展对凌云县城区停车资源、收费、管理等情况进行调研,实地勘查城区停车设施泊位,深入县公安交警、市政等相关部门,了解停车服务收费现状及存在问题,巡访凌云县鸿顺大型停车场、凌云县福安停车场(民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经营收入、收费员构成、停车收费存在问题等情况,倾听企业的呼声和建议。

    (二)草拟《凌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参照市局和其他县的做法,我局草拟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将初稿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室通过OA平台发到县直各有关单位 ,我局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登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反馈2条,反馈无意见部门27个,其余无反馈。9月12日,我局深入凌云县鸿顺大型停车场、凌云县福安停车场听取经营者对停车收费标准调整意见和建议,深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大队、公安局交警大队等,了解城区停车泊位施划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情况。根据百色市和百色市其他县的地方性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关于《凌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明确了停车场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停车场按分类和性质的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即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并定义了三种价格管理形式的停车场属性。特别是顺应国家鼓励停车设施建设新政策,明确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依据是国家发改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二)明确市政公共资源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所得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权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监管集中交易。受让的单位和个人即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停车服务收费年度收入、使用等情况,做到收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第九条“(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

(三)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和违停车辆的处罚部门(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停车服务乱收费、车辆违停、违法经营停车服务而设立,如侵占道路、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的行为由公安、市政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查处;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服务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暂行办法》框架及条款释义

1.章节框架

本《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共三十条,共4117字。第一章“总则”阐述立法的依据、规范的对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含义、监管部门、车辆分类及三种定价形式的条件情形;第二章“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明确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定价部门及管理权限、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定价行为规则、实行差别化收费区域划分牵头部门、停车收费计时分类等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暂存暂扣的涉案车辆停放费用处理办法;第三章“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对停车场经营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其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和义务、自主确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条件;第四章“明码标价”单独作为一章,是按照价格法规定对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提出的必须遵守的规定,明确了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收费公示方式及制作要求;第五章“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及义务”明确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的6种具体情形、对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不执行相关优惠政策的投诉渠道及车辆停放者的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车辆停放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停车服务经营者、市政公共资源停车设施有偿使用、公示停车服务收费收入、使用等情况。

2.条款释义

第一条:明确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条:该条是对车辆停放服务费内涵的描述。

第四条: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对车辆进行分类,避免管理出现机动车非机动车“盲区”。

第六条: 具体列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及其属性:实行政府定价6种特定指向条件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2种特定指向条件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4种特定指向条件的停车场,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为国家鼓励停车场建设创新模式。

第七条:明确非机动车参照三种定价形式及条件执行。

第八条:明确定价程序,按《广西定价目录》规定,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县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工作部门依法按程序制定收费标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四项原则,具有全国共性。

第十条:主要针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区域划分,停车泊位区域划分后才能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该条明确由公安部门牵头划分停车泊位区域,相关部门配合,停车泊位区域划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主要是针对现实中停车收费矛盾焦点,即因为停车计时理解不一致导致纠纷时有发生。该条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式进行细化和提出具体要求,如强调计时收费必须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有利于减少矛盾,也便于职能部门监管。

第十二条: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之规定。

第十三条:该条是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硬性要求。

第十四条:该条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权力告知,即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经营者有权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行为的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该条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提高收费人员素质,减少停车收费矛盾的产生。

第十七条:该条对车辆停放服务引入凭证制度,有利于停车场的规范化,方便经营者和车主信息沟通、双向确认,规避纠纷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该条依价格法规定对停车场经营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提出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要求,告知消费者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该条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条:该条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目的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便于监督。

第二十一条:该条对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方面划定法律“红线”。

第二十二条:该条明确车辆停放者应享有的权益,细化六种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如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内停车场对社会开放停车服务,到该单位办理公务的车主可凭会议通知等凭证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顺应国家新能源汽车鼓励政策,提倡减免优惠,在新能源汽车形成规模时,具体优惠措施在制定收费标准时综合考虑。

第二十四条:该条明确车辆停放者在何种情形下有权拒缴停车费及投诉渠道。

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对有免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车主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应支付停车费,也是对车辆经营服务者的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投诉人的配合查处义务。

第二十七条:该条款针对停车服务乱收费、车辆违停、违法经营停车服务等不同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对应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的执法部门包括价格、公安、市政、工商、财政、税务等。

第二十八条:该条明确了市政公共资源的停车设施收益的政府非税收入特性,同时规定市政公共资源的停车设施经营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监管交易,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向社会公布年度停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明确执行时间。

第三十条:明确该暂行办法的解释部门。

附件:1、起草文件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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