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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0 文号: 时间:2017-11-01 04:51:00 点击: 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凌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导。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创新扶贫资金投入机制,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凌云县在“十三五”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扶贫开发逐渐进入啃硬骨头的攻坚拔寨期,脱贫摘帽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对扶贫资金的需求也更迫切。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创新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机制,提高扶贫资金有效供给,只有这样才能为各项扶贫开发事业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二)强化扶贫资金监管力度,是加大财政扶贫投入的必然要求 。财政扶贫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带来了扶贫项目数量的攀升和监管难度的加大,过去单一的监督方式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要想确保资金安全,就必须从制度上架起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高压线”,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举措、落实监管责任,使扶贫资金真正惠及扶贫对象。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政策创新   

    本办法七章共四十条内容,对扶贫资金范围、资金筹集分配、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和资金监督检查进行了全面说明。制定的思路和原则是尽量简化程序、加强监督、实现扶贫资金运行的“安全”和“高效”。   

    (一)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定义   

    凌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异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国家及市级制度性安排的社会帮扶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上述资金均适用于《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凌云县原出台的其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中与《管理办法》规定不符的,均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以避免出现标准不一、政出多门的情况。   

    (二)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和分配机制   

    1.明确提出凌云县级财政年度扶贫资金预算的增量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县财政局根据本县脱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凌云县当年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用于扶贫,当年清理收回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当年清理收回扶贫专项存量资金100%重新用于脱贫攻坚建设项目。   

    2.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依

据主要是年度扶贫规划方案和年度扶贫项目库。政策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县对乡镇的扶贫工作考核,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三)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模式   

    1.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同时设立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在正面清单中,列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5个基本方向,即: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在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在负面清单中,列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可支出的10项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不含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安排的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承担的本级政府主权外债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2.充分给予各县(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自主权。明确规定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由上级部门下放到县,自治区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县级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3.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支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获得扶持的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开展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对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采取以受益群众为实施主体的村民自建,民办公助或在县公共交易中心询价采购等方式。 

    4.简化评审环节。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四)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和报账流程   

    1.简化资金申请拨付流程。一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资金拨付只需经过三个环节。第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扶贫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第二,由扶贫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三,由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二是明确申请资金拨付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清单的形式直接列明报账所必须的11项基础材料,并明确不同报账形式所需要的报账材料。其中,一次性报账需提交9项材料;申请质保金只需3项材料。材料清单中列明的内容,仅仅是对资金拨付申请证明材料的基础要求,各县(区)可以根据各自对扶贫资金监管的需要和具体项目情况,在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细化。   

    三是允许扶贫项目预拨部分启动资金。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项目业主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级财政部门可预付30%以内的部分项目启动资金,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但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   

    (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全方位监督体系  

    1.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凌云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各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或不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或委托扶贫、财政部门对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凌云县其他主管部门也应会同扶贫部门建立相应的扶贫资金通报约谈制度,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通报和约谈情况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是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区)、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二是强化贫困群众就近监督作用。县(区)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三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鼓励各县(区)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4.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罚力度。一是对挤占、挪用扶贫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扶贫资金或未按要求追回、归位扶贫资金的县(区),扣减其次年扶贫资金分配额度。二是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扶贫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扶贫资金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罚,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开除、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三是对使用扶贫资金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主管部门将其列入扶持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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