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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8-02-27 09:12:19 点击: 次

第一部分:凌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负责民族、宗教工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积极性;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处理和调节各类民族矛盾;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卫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局全称为凌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从属于政府行政部门;主要工作是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宣传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积极性;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处理和调节各类民族矛盾;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卫工作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2018年,我局编制人数共7人,其中行政编制4人,事业编制2人,工勤编1人;实际在职人数8人,其中行政在职6人,事业在职1,其他人员1人

 

第二部分:凌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

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表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表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表四: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七: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表八: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表九: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表十: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

表十一: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

表十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情况表(涉密信息请勿公开)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118.87万元,同比减少1.54万元,同比减少1.28%。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118.87万元,同比减少1.54万元,同比减少1.28%;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00万元,同比增(减)0.00万元,同比增(减)0.00%2018年收入预算总体减少的主要原因:

1.一般公共服务107.03万元,同比减少3.86万元,同比减少3.48%: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0.59万元,同比增加0.59万元,同比增加100%:主要用于本单位按国家规定补助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83万元,同比减少0.43万元,同比减少13.19%:主要用于本单位按规定所缴纳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5.43万元,同比减少0.83万元,同比减少13.26%: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

2018年支出总预算118.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8.8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4.76%,同比减少6.54万元,减少6.85%;项目支出30.0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5.24%,同比增加5.00万元,增加16.67%。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88.8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4.76%,同比减少6.54万元,减少6.85%。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74.2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3.59%,同减少1.94万元,减少2.54%。

②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2.85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4.46%,同比增加0.29万元,增加2.31%。

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7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95%,同比减4.89万元,减73.87%。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30.0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5.24%,同比增加5.00万元,增加16.67%。主要原因:主要用于宣传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积极性;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27.00万元版;农林水事务3万元扶贫专项经费。

二、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18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118.87万元,同比减少1.54万元,同比减少1.28%。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行政运行80.0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等安排的行政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电话费、印刷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3.80万元,主要用于:党的民族政策宣传0.5万元、民族乡村民俗节庆活动经费2万元、开展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及重要活动下乡租车费用0.5万元、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差旅费1万元、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接待费1万元、业务培训费2万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费1万元、民族关系评价处置机制经费0.5万元、维稳工作办公费0.5万元、因民族宗教事务工作聘请工作人员劳务费4.8万元

3.其他民族事务支出13.20万元主要用于:瑶家夜校工作经费2万元、民间文焕普查收集整理出版费等6万元、下乡开展工作0.5万元、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传承经费1.7万元、购置办公设备3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59万元。照国家政策规定补助退休人员退独生子女补助费。

5.行政单位医疗2.8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本单位行政机关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农林水事务3.00万元,主要用于扶贫专项业务支出。

10.住房公积金5.43万元,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三、2018年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因无收入与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00万元,同比增(减)0.00万元,同比增(减)0.00%

四、2018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因无收入与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00万元,同比增(减)0.00万元,同比增(减)0.00%

五、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8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36万元(全口径),比上年减少2.00万元,减少59.52%.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相等。
2.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36万元,比上年减少2.00万元,减少59.52%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相等。
4.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 上年相等。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36万元,比上年减少2.00万元,减少59.52%.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相等。
2.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36万元,比上年减少2.00万元,减少59.52%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相等。
4.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 上年相等。

第四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凌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预算单位的构成

纳入2018年度预算汇编范围单位共 1个,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位 1 个,公务车辆0辆。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2.85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财政厅机关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电话费、印刷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维护运行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凌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政府采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3万元,其中货物采购类安排预算3万元。

三、国有资产的情况说明

 2017年12月31日止凌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240.4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31.05万元(银行存款4.32万元、财政应返还额度201.21万元、其他应收款25.52万元),固定资产9.37万元(其他固定资产9.37万元)。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_[133]凌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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