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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快速查处联动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8〕10号 时间:2018-03-17 04:02:00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凌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快速查处联动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6日

  

凌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快速查处联动机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百色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快速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察、司法介入等手段,制止凌云县辖区拒不停工整改、强行施工的“两违”行为,切实维护城市正常建设秩序,有力保障规划实施,为招商引商,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幸福新凌云创造良好环境。

    一、建立快速查处机制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4号)文件要求,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快速查处机制,为防止违法行为扩大,对发现的涉嫌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简化行政执法程序,确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扣留施工工具的,主管部门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启动强制制止程序。做到“三个及时”,即:

(一)及时发现。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为发现“两违”行为的第一位责任人,各乡(镇)的主要领导为发现“两违”行为第二责任人,县住建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为发现“两违”行为的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在发现“两违”行为的第一时间,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制止无效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给第二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在接到第一责任人的报告后,必须及时采取制止措施;经制止无效的,会同第三责任人一起,采取进一步制止措施,直至违法行为消除。

(二)及时报告。各相关责任人发现“两违”建设行为,必须第一时间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制止。第一责任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第二责任人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违建行为人姓名、违建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及现状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两违”情况报告后,按照职责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或巡查发现的“两违”要当场予以制止,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三)及时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新增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停止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由县住建局会同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实施强制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

二、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查处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制,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建立三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查处网格,做到违法建设防控查处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一)一级网格:县直联动部门。

直接责任单位:县住建、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公路、房产管理、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计、税务、公安、监察、电业、水厂、商品混凝土公司等部门。

联动工作职责:县直相关部门为本县辖区查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机制,主要领导是首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两违”整治办负责执行人民政府工作决议,负责筹备、组织联动工作会务,起草会议纪要等;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制止和查处“两违”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负责对已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对管理范围内影响市容市貌的私搭乱盖建构物、不规范户外广告、临街店铺门头招牌违法搭盖等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本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本县行政区划内破坏林地或占用林地建房、修坟等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本县行政区划内破坏河道或占用河道建房、无许可修桥等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河道行为。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查处本县行政区划内不符合《公路管理法》的道路两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公路管理法》等行为。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城市建成区物业管理区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依法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建成区违建治理部门报告;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交易等手续。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计、税务等部门建立起长效联动机制。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计、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前,应当对该营业(注册)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发现该营业(注册)场所未取得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经查处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已经核发的,要依法给予注销或收回。

公安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维护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并处罚。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

电业、水厂部门对正在实施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提供供电、供水服务。对未经审批,私自接电用电、私自接入自来水管网用水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追究;对情节严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中止水电等处罚。

商品混凝土公司不得为正在实施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成品混凝土,私自为正在实施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成品混凝土的,由主管部门给予严厉处罚并在本县相关项目进行禁入措施。

(二)二级网格:各乡(镇)。

直接负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联动工作职责:乡(镇)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以村(社区)、小组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组织、协调和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调查摸底和登记普查工作,做好相关台账资料收集上报,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三)三级网格:各村(社区)、住宅小区。

   直接责任单位:各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联动工作职责: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向所在辖区内乡(镇)或违建主管部门等单位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级网络联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并按照县违建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保证查处工作高度协调一致。县“两违”整治办应加强对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的指导、协调、监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形势,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协调相关事宜。

(二)加强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网格化信息共享机制,县国土、住建、房产管理等部门,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定期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实现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

(三)建立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四)疏堵结合,注重教育引导。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和典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等的宣传报道,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其他当事人进行公开曝光,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现场宣传,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要组织开展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小区,乡(镇)、村(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城区要以新建小区为建设重点,乡(镇)要将主干道两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作为创建重点,落实措施,强化监管,形成亮点,以点带面,示范引领,总结推广,有效提高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水平。

(五)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县“两违”整治办同县政府督查室,按照行政效能督查的要求,加强对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防控、查处、拆除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要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不履行职责的部门超过整改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建成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列为2017-2020年度县乡重点考核和督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

(六)落实责任倒查机制。严肃纪律,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既要坚决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又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及从事、支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县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同时,要将查处情况抄报监察部门和其所在单位,县监察部门和其所在单位要及时教育并责令其整改,追究相关责任,对通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牟利的行为,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对相关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力的,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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