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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第三产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2-12-07 11:56:48 点击: 次

    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提升城镇商贸服务水平,根据《凌云县鼓励企业投资的优惠办法(暂行)》(凌政发〔2007〕2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县第三产业部分行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一、本优惠办法主要适用于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商业超市、文化体育、酒店宾馆、旅游和休闲娱乐业。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房地产、教育卫生、社会中介服务等其他第三产业。
    二、凡符合本县商贸流通网点规划、接受归行就市管理并依法从事第三产业投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优惠政策外,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待遇。
    三、凡进入本县新建的综合市场、商业街范围内经营、一次性投资200万元、营业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证照齐全并在两年内建成营业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经营第一年按收费县级留成部分一次性返还50%奖励给经营者用于发展生产。
    四、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年纳税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其纳税总额经财政、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县级财政所得的10%奖励经营者。
    五、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商贸连锁企业或超市,在我县基本建设投资超过300万元并在两年内建成的,除享受第三条奖励待遇外,三年内凡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从次年开始,其纳税数量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县级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经营者;租赁场所经营的,奖励经营者40%。
    六、基本建设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影剧院、游乐场、休闲中心等服务项目,除享受第三条奖励待遇外,开业三年内企业上缴的税收,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60%奖励投资者。
    七、凡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重点三产企业,列入绿卡保护制度范畴,具体由企业申报,县招商局负责审核和办理,对企业执行县领导联系项目负责制,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八、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我县急需发展的三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商谈优惠条件。
    九、奖励的兑现由县经贸局、招商局共同认定和办理,县财政从奖励基金中支付。
    十、本优惠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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