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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凌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8-05-21 04:52:30 点击: 次

    一、参保范围及个人缴费标准、档次
    

    具有凌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我县2012年实施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政府对参保居民实行缴费补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县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根据自治区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由自治区与县按8:2比例承担。


    三、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政府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55元基础养老金全额支付,2013年全区调整增加支付本辖区基础养老金20元(自治区与县按8:2的比例承担)。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享受的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里的资金余额(含政府缴费补贴及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8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若个人账户资金还有余额的也一并办理;对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先按规定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经办机构应从个人账户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中直接扣减。(领取待遇人员丧葬补助金补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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