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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印发凌云县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发〔2013〕16号 时间:2013-09-30 10:08:10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凌云县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计划(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日
 
凌云县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计划
(2013—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 年)》(桂政发〔2012〕8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百色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百政发〔2013〕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保障食品安全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制定凌云县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区市《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出发,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我县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 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凌云发展的新阶段、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监管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源,强化技术支撑,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题教育,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县共同努力,用3年左右时间,重点解决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使我县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监管网络更完善,食品质量监督和源头治理更有效,检验检测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食品企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主体责任落实更全面,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饮食消费的安全感满意度大幅提升。
   食品安全具体指标如下:
  1.全县食品年抽检总样本量达到1971个(9.0个/千人),其中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本量达到372个(1.7 个/千人)。
  2.全县行政村 50 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覆盖率达 80%以上, 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年发生率控制在 6 例以下/10万人。
  3.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平均合格率达 90%以上。
  4.蔬菜、水果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65%以上;“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下同)产地认定面积占主要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 60 %以上。
  5.全县生产的主要食品品种年度抽检覆盖率达 100%,平均合格率 95%以上。
    6.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 80%以上;中小学生 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 8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部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 
   1. 强化各监管部门管理责任。落实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属地管理的责任,县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监管部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合理配置监管人员编制,充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整合、共享。有效增加食品安全财政投入,对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牵头及责任单位:县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人社、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编制、经贸等部门。
   2. 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县、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的日常协调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跨部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监管合力。强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统一评估、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发布制度。 
   牵头单位: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及协同部门为县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3. 强化规范性制度建设。各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地方规范化管理工作,出台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畜禽屠宰、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相关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有据可依。 
   牵头单位: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及协同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发改、住建、环保、粮食、法制等部门。
   (二)职能延伸下移,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1.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把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要统筹乡镇机构监管资源,依法赋予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效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 建立乡(镇)、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明确承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点,完善农村和社区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建设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延伸监管触角。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 建立基层监管协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1. 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各监管部门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照规定上限予以惩处,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各监管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完善食品安全刑事侦查等相关配套规定,挂牌督查督办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推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建立健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工作机构,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县公安局,责任和协同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林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编制等部门。 
   3. 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化兑奖程序,加大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力度。各监管部门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调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和协同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商务局、卫生、工商、质监、公安、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四)统筹科技力量,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1. 强化政府层面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全县食品检验检测的整体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功能定位,优化检验检测资源,在现在检验检测机构的基础上,建设功能完善、结构合格、更具权威的县级综合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快乡镇速测快检能力建设。形成以县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各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乡镇速测快检为基础,企业自检为补充,覆盖全县城乡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牵头单位: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及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发改、编制、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等部门。
   2. 推进企业自检实验室建设。各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建立标准化自检实验室。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装备质量检测设备,提高自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保证能力。农产品龙头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餐饮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和中央厨房等企业应加强自检室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建立标准化自检室的,政府给予支持或扶持。县食品安全办做好企业自检室运行与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监管部门指导企业自检室对自身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检测,有关检测数据纳入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单位:县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3. 积极鼓励社会机构参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验室在人才、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加强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有认证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参与食品检验检测。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渠道,对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依法及时通报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五)创新管理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体系。 
   1. 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食安办组织建设功能完善、标准统一的县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主系统)。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主系统功能要求建设子系统,实现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分析、汇总,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牵头及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等部门。
   2. 推进重点品种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确保质量可追溯。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猪肉、 蔬菜、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方面实现电子追溯,并逐步拓展到其他重点品种。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流向可跟踪,问题食品可召回,储运信息可查询,食品安全责任可追究。 
   牵头及责任部门:县商务、农业、工商、经贸、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协同部门为县发改、财政、粮食等部门。
   3. 运用现代技术,提升现场执法效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改善食品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加大投入,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温度实时监控、远程视频监控、产品文号识别系统等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 等现场电子化办公。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责任部门:县财政、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六)强化各环节监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控。 
   1. 加强源头控制,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依照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兽药禁止使用规定和残留限量规定,鼓励农民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工商、安监等部门依照职责落实农药兽药经营备案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等各项管理制度,防止违禁和假冒伪劣农资流向种养生产者。二是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覆盖面。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逐年增加粮食、蔬菜、水果、 茶叶、禽、肉、蛋、奶等产品抽检频次和抽检数量。林业部门加强对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财政部门落实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四是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商务部门要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逐步开展实时监控,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到 2015 年底,全县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 96%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 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4%以上。 
   牵头及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商务局,协同部同:县财政、林业、安监、工商、粮食等部门。
   2. 强化生产加工监管,提升食品生产行业整体质量水平。质监部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组织生产。重点加强乳制品、食品油、白砂糖、米粉等与我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的生产监管。创新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数据信息报送和溯源系统,建立政府、群众、舆论和市场四方监督评价质量信用分类管理机制。落实生产企业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出厂检验和召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制度。
   牵头及责任单位:县质监局。
   3. 强化食品流通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县工商、 商务等部门依法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食品经营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工商部门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改)包装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再行销售。加大流通环节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力度。实现大型超市、农贸市场、大宗食品监督抽检全覆盖。积极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牵头及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 
   4. 强化餐饮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中型以上、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县级以上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率达90%以上。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强化加工制作的过程控制。推进餐饮单位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配送和餐饮食品标准化管理。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 90%以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继续推进农村 50 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防控农村地区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对餐饮具消毒的监管,餐饮具抽检合格率达到 85%以上。 
   牵头及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部门:县卫生局、教育局。
   5. 推行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在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推广安装油水分离器,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建立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机制,实行许可经营。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建立收运企业监管档案,全面排查和打击非法收运、加工、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严厉打击废弃油脂食用化加工行为。通过建立税收制度,保障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经费。鼓励和支持规范化企业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食品用除外)和无害化处理。 
   牵头单位:县食品安全办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发改、住建、环保、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
   6. 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做好保健食品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规范保健食品宣传行为。各监管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力度。 
   牵头及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协同部门:县工商、质监局等。
   (七)健全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
   1.实施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在完成自治区、市有关部门监测计划的基础上,县食品安全办根据我县食品安全隐患特点,适当扩大监测覆盖面和食品种类,组织编制全县统一的年度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按照“五个统一”(即统一抽样地点、统一抽验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职责分工、统一分析发布)的原则,组织各监管部门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与评估工作。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等部门。
   2.健全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建立以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为骨干,以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风险监测机构、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等部门的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为支撑,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等工作程序,监测结果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实现检验检测数据共享共用,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牵头及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办、县卫生局;协同部门为县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等部门。
   3、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县卫生局要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及监测样本量,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疗建设,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提高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和预警能力。通过监测及时掌握全县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对问题食品做到早发现、早调查、早预警、早处理。为监管部门确定执法重点、评价监管效果、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依据。该项工作具体监测的种类、项目及任务要求按照《广西食品安全监测计划(2013-2015年)》(桂办发〔2012〕289号)文件要求实施。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责任及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等部门。
   (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 
   1. 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各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2. 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组织开展食品行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加快形成食品行业“生命至上、安全为先、合法获利、取之有道”的道德风气。鼓励建立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单位: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 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各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县食品生产重点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责任单位:县农业、商务、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4. 完善食品行业退出和禁入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由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社会公布。工商部门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按程序发布下架、停售、退市等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 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单位: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九)完善应急制度,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1、加强应急处置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县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建设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队伍为专业力量,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
   牵头及责任单位:县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2、落实应急预案。在修订完善《凌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关联单位预案之间的关系,将分散在各监管部门的预案衔接好、管理好。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
   牵头及责任单位:县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3、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县食品安全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完善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责任单位:县食品安全办、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十)加强宣教培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 加强对各类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县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对各监管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食源性疾病诊疗技术培训。 
   责任单位:县食品安全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2.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各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 40 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业道德伦理和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集中培训。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 40 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重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每年不少于 1 次培训。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3. 广泛深入开展公众食品安全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各监管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积极向社会发布正确的食品安全信息,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县食品安全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广电等部门。
四、实施“十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
   (一)开展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 
   1.加强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结合本地食品产业结构和消费习惯特点,加强对农业、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检验检测室建设,使之基本具备按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具备对当地食品种类、重要食品质量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快检能力。积极稳妥推进县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依托本县综合技术能力强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探索食品安全检验优化整合的有效模式。
   2.加强乡(镇)速测快检能力建设。赋予乡(镇)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机构速测快检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重点装备其食品安全速测快检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承担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源头防控能力。全县乡镇装备配备覆盖率2013、2014、2015年分别达30%、60%、100%。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县发改、财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3.授予食品安全监测机构牌子。鼓励支持相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对具备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取得国家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等条件,承担县食品安全监测计划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由县食品安全办向市食品安全办申请授予市食品安全监测机构牌子。
   牵头及责任部门:县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教育、科技等部门。
   (二)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根据自治区、市统一部署,建设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 互联互通的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投诉举报协同处置系统、应急处置指挥信息系统和覆盖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猪肉、蔬菜、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品种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重要数据报送溯源全覆盖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各环节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此外,逐步推广餐饮服务单位电子化实时监控试点工作。
   牵头及责任单位:县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经贸、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
   (三)建设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工程。 
   2013年6月底前,完成县食品安全办实体化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筹内部机构和人员队伍力量,转变工作职能,履行食品安全办工作职责,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监控机构、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和运作程序,加强食品安全办、监管部门、各乡镇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理。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及协同部门:县编制、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等部门。
   (四)建设基层管理工作网络工程。 
   在乡(镇)人民政府增挂食品安全办牌子,食品安全办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县食品安全办的业务指导,由食品安全监管专干承担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行政村、社区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点,健全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监管部门的基层执法机构,配备与食品安全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使其具备依法履职能力。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建设。
   牵头及责任部门:县食品安全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协同部门:县编制、工商、质监等部门。
   (五)开展监管队伍能力提升工程。 
   依托县党校或职教中心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基地,增加专业教学设备,配备相关实验仪器和模型,建设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物与模拟训练系统。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责任意识、业务水平和依法监管能力。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交通通信装备。加强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等部门。
   (六)开展企业自检实验室建设工程。 
   制定企业自检实验室用房、仪器设备、技术能力和检验专业人员配备标准。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企业自检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检测数据。对自检发现的问题食品,以及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暂停该食品的生产经营,立即上报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大中型种植养殖基地、生猪屠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建立自检实验室。对在规定时间内建立标准化自检实验室的,政府予以支持或扶持。对自检实验室检测任务完成情况、数据报送情况、风险隐患上报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七)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程。 
   在全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信用数据资源共享。制定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享受我县相关扶持政策。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技改投入、品牌培育、科技立项、行政审批、融资授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予以限制。 
   牵头部门:县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经贸、科技、教育、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八)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工程。 
   科学规划,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引导生鲜农产品重点产区及“三品一标”产品和“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等标准化示范建设。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厂)建设。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活动,推进“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安全示范店、放心粮油店等建设。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各环节监管部门分别在8个乡镇选择开展试点工作,联建共创食品安全示范乡镇。
   牵头单位: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及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等部门。
   (九)开展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工程。 
   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把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加工企业,防止不具备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引导和推动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大力培育新兴食品产业,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升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发展农产品基地化种植和场区化养殖,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食品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形成布局合理、严格规范、相对集中以及监管可控的食品生产工业园区。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传统特色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区域。 
   牵头及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农业、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九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畜禽及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严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严管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牵头单位: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及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商务、经贸、林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二)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治理专项行动。
   强化部门联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 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 窝点”。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按照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测要求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 GMP (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及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三)开展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综合治理行动。
   深入开展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米粉、白砂糖、保健食品、调味品、饮用水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伪造、涂改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经营单位,坚决打击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及协同部门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四)开展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三小”专项治理行动。
   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或回收产品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小摊贩制售假冒劣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查小餐饮店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餐饮具不消毒、原料进货渠道不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差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县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责任及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等部门。 
   (五)开展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环节,完善各相关监管部门食用油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协作联动机制,全面排查梳理线索,坚决取缔非法制售窝点,追根溯源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销售网络,严防“地沟油”和餐厨废弃油脂回流餐桌。
   牵头单位:县食品安全办,责任及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住建、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
   (六)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 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监督检查中小学食堂、校园周边餐饮点和食品零售摊店,及时发现和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清理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单位。 
   牵头单位:县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责任及协同部门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七)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检查旅游餐饮服务接待单位、旅游沿线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特色餐饮街、窗口单位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和使用劣质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对熟食卤味、盒饭、凉拌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抽验。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 
   牵头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及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旅游、卫生等部门。 
   (八)开展以生猪为主的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强化各环节的监管,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严查加工、出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及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工商、质监、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九)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降血糖、壮阳、祛斑类为重点,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非法添加药物、使用禁限用物质、标签说明书非法标识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整治利用免费体检、讲座、网上销售 等手段兜售违法产品的行为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牵头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及协同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商、质监等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力推进各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我县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县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根据本行动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如期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要严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准入,制定新进人员学历、职称和年龄基本条件,改善队伍人员结构,提升业务素质能力。
   (三)落实资金,保证监管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可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局要将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计划、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积极改善监管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办公条件和设备装备。各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国家、自治区、市部委厅局的衔接汇报,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市项目资金的支持。 
   (四)加强督导,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工作已经纳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卫生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狠抓落实,强化统筹推进。
切实发挥本行动计划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作用,加强相关专项计划与本行动计划的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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