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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乡镇、行政村(社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3〕115号 时间:2013-10-02 09:15:44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91号)和《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凌政发〔201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凌云县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8月6日



凌云县乡镇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行政审批)。
(二)再生育子女审批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五)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行政审批)。
(六)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核查上报(服务事项)。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服务事项)。
(八)人口、计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信息公开)。
   二、民政方面
(一)婚姻登记(行政审批)。
(二)《灾民救助卡》核发审核上报(行政审批)。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审核上报(行政审批)。
(四)城乡医疗救助待遇资格审核上报(行政审批)。
(五)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资格审核上报(行政审批)。
(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核上报(行政审批)。
(七)伤残人员新评、补评、调整伤残等级审核上报(行政审批)。
(八)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的审核上报(服务事项)。
(九)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服务事项)。
(十)开展农村扶贫救济服务(服务事项)。
(十一)民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信息公开)。
   三、劳动保障方面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资格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三)城镇居民基本理疗保险办理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四)劳动力就业证明(服务事项)。
(五)及时发布用工信息,一个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咨询(服务事项)。
(六)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信息公开)。
   四、农业服务方面(含农技、畜牧兽医、农机、扶贫开发、乡镇企业管理等)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批初审(行政审批)。
(二)粮种补贴初审上报(服务事项)。
(三)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事项)。
(四)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及报告(服务事项)。
(五)新办企业或招商引资代理代办服务(服务事项)。
(六)农业机械的发展规划、政策落实、资金补贴信息公开(信息公开)。
(七)国家、地方有关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政策信息公开(信息公开)。
   五、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
(一)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行政许可)。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
(四)村庄和集镇(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
(五)规划条件变更许可(行政审批)。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政审批)。
(七)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行政审批)。
(八)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包括成立情况备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委员会名单)(行政审批)。
(九)《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格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十二)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信息公开)。
   六、财政方面
(一)收据领购证核发(行政审批)。
(二)农业粮种补贴、农机补贴及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其他补贴审核发放(服务事项)。
(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惠农补贴发放情况公开(信息公开)。
   七、国土资源管理方面
(一)农村宅基地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上报(行政审批)。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四)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证明(1987年1月1日以前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规范的)(服务事项)。
(五)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事项)。
(六)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信息公开)。
   八、林业方面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和竹林)或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初审上报(服务事项)。
(三)林权证发放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四)沼气池建设补贴申请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五)出具木材运输证换证证明(服务事项)。
(六)林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信息公开)。
   九、工商方面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歇业登记和验照(行政审批)。
(二)个体工商户字号核准(行政审批)。
(三)受企业登记机关委托,办理企业(含合同、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检验(行政审批)。
(四)受理并处理(或上报)消费者维权申诉(服务事项)。
(五)工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信息公开)。
   十、税务方面
(一)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审批)。
(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行政审批)。
(三)对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审批(行政审批)。
(四)纳税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审批(行政审批)。
(五)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行政审批)。
(六)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的审批(行政审批)。
(七)申请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自开纳税人资格的审批(行政审批)。
(八)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九)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十)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初审上报(行政审批)。
(十二)纳税人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和变更纳税定额核定上报(行政审批)。
(十三)征税纳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信息公开)。
   十一、公安方面
(一)户口迁移审批(行政审批)。
(二)暂住证核发(行政审批)。
(三)居住证核发(行政审批)。
(四)户口登记(行政审批)。
(五)房屋承租人情况备案(行政审批)。
(六)户籍证明(服务事项)。
   十二、司法方面
(一)申请法律援助相关证明(行政审批)。
(二)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救人员安置帮教服务(服务事项)。
(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服务事项)。
(四)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服务事项)。
   十三、文化广播体育方面
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维护保修(服务事项)。
   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事项)。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审核和发放(服务事项)。
(三)新型合作医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补贴情况公开(信息公开)。
   十五、综合治理维稳方面
(一)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并根据情况协调处理或上报处理(服务事项)。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务事项)。
   十六、乡镇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一)上级、本级政府,各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级政府组成人员、领导干部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其职责情况。
(三)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五)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政策情况。
(六)乡镇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七)乡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八)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九)中小学校收费的依据和标准,义务教育实行“
两免一补”后确定的对象及资金发放情况。

(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组织参加情况及农民患病医疗费报销发放情况。
(十一)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及支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十四)乡镇工程项目招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救灾救济、优抚、低保、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六)乡镇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及乡镇工程招投标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七)计划生育工作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十八)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九)乡镇主要资产管理、使用、转移情况及资源开发、出让、收益情况。
(二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廿一)乡镇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及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廿二)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
(廿三)年度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凌云县行政村(社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

 
    一、信息公开事项
(一)各级政府“
三农”工作决策部署。

(二)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在本行政村(社区)落实情况。
(三)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救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行政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二、政务服务事项
    (一)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直接办理事项

1.出具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意见。
2.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意见。
3.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婚育证明意见。
4.出具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意见并上报。
5.办理《灾民救助卡》证明意见。
6.城乡居民最低生和保障待遇资格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办理。
7.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议呈报。
8.城乡医疗救助待遇资格公示办理。
9.临时救助待遇资格入户调查、公示办理。
10.出具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11.收养登记证明。
12.出具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
13.出具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证明(属1987年1月1日前使用集体土地,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14.出具农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意见。
15.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意见。
16.出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批意见。
17.救灾款评发意见。
   (二)代办事项
1.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2.再生育证办理。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4.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婚育证明办理。
5.临时困难救助办理。
6.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办理。
7.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办理。
8.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办理。
9.老年优待证办理。
10.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
11.出具种粮补贴证明。
   (三)协办事项
1.协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收取和补助兑现。
2.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取和补助兑现。
3.协助村民危房改造手续办理。
4.协助开展农业技术咨询、推广,科普知识培训,法律宣传、纠纷调处等事项。
    三、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基层信息化应用平台,为群众提供各类政府信息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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