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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来源:招商局|0 文号: 时间:2018-04-25 11:53:00 点击: 次

扶持政策

    (一)2018年至2020年,加大县级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建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2018年县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旅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休闲度假、养生养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宣传推介,加大对特色旅游名镇、名村创建工作的扶持。

    (二)支持适合旅游业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担保方式,对不同类型的旅游项目采用胡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和相应的抵、质押担保方式。

    (三)支持优质旅游资源和项目向重点旅游企业倾斜和整合,整套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境内外上市。

    (四)支持旅游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境外资本投入旅游业。

    (五)对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分类予以支持。

    (六)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七)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八)属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旅游项目,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九)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并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十)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十一)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十二)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环保、气象、交通、金融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支持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演艺旅游、休闲农业、工业旅游和康体旅游等。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工艺美术产品及休闲、登山、露营、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和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大力发展旅游商品,提高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

(十三)加强旅游与其他发展规划的衔接。旅游主管部门积极参与交通建设、土地利用、生态宜居等各行业规划的编制工作。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工业、农业、水利、林业、文化、体育、商务等行业在编制规划时,需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四)加大资金整合支持力度,通过整合旅游、文化、工业、农业、城建等相关专项资金,拉动和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十五)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规划,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在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对与旅游相关的项目倾斜支持。

    (十六)加大旅游宣传投入力度,在主要机场、车站、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公益形象广告,在交通主干线设立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并纳入财政预算建设。

    (十七)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2018年至2020年,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主动、快捷、优质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证照费用从优,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金融部门积极为乡村旅游经营户提供信贷服务,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及时提供小额贷款。对乡村旅游发展单位用电、用水按优惠价格执行。强化从业人员培训。鼓励乡村旅游营业主组团经营。

    (十八)加大旅游产业扶贫力度。重点扶持贫困村旅游产业发展,结合重点旅游发展项目,引导当地群众参与景区景点建设和运营,支持与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在石漠化片区扶贫攻坚中加大对旅游产业扶持力度和政策倾斜。

    (十九)对投资规模大、带动效应强、前期工作完备的重大旅游项目列入各级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十)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炎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县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并已进入城镇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属于县级收费的,县级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十一)加快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在县职业中专开设旅游班。

奖励办法

    (二十二)对新评为国家5A级景区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7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1200万元,市级财政100万元,县本级财政40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4A级景区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100万元,市级财政10万元,县本级财政4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二十三)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100万元,市级财政100万元,县本级财政4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四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10万元,县本级财政4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补助12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100万元,县本级2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康体养生休闲度假型酒店奖励13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300万元,市级财政200万元,县本级财政8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四星级的康体养生休闲度假型酒店奖励5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100万元,县本级财政4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饭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二十四)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1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100万元,市级财政2万元,县本级财政8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5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50万元,市级财政1万元,县本级财政4万元);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5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20万元,市级财政1万元,县本级财政4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3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10万元,市级财政0.6万元,县本级财政2.4万元)。

    (二十五)对被评为广西五星级旅游购物店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10万元,县本级财政40万元);对被评为广西四星级旅游购物店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6万元,县本级财政24万元)。

    (二十六)以上(三)、(四)、(五)、(六)条款之规定,需是在凌云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并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的旅游企业方能享受。

    (二十七)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对持有特级、高级、中级和外语导游证并在凌云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三年的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0.8万元和2万元(其中市级财政0.6万元、0.4万元、0.16万元和0.4万元,县本级财政2.4万元、1.6万元、0.64万元和1.6万元)。

    (二十八)对成功创建百色特色旅游名镇(乡)的乡镇,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二十九)对组团到凌云浏览1个以上景区并在凌云过夜食宿的旅行社(需属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景区和宾馆酒店及餐馆),年组团10万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组团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年组团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组团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游览景区承担40%,住宿宾馆酒店承担40%,用餐餐馆承担10%,县财政承担10%)。

    (三十)对组团包机(150人以上)到凌云游览1个以上景区并过夜食宿的旅行社,县财政另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奖励旅行社,每趟包机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组织旅游专列(400人以上)到凌云游览1个以上景区并过夜食宿的旅行社,县财政另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奖励旅行社,每趟专列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十一)对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景区和通往3A级以上景区以及四星以上乡村旅游区的公路优先列入县交通规划建设,政府加大景区及沿线的水、电、通信、排污、通往景区旅游道路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投入。

    (三十二)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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