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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鼓励企业投资优惠办法(暂行)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2-12-08 12:08:05 点击: 次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凌云县投资置业,促进凌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除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所有在凌云县开办的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企业,第三产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条 地方财政方面的优惠办法
    1、县境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账证健全的新办企业,我县将为企业用足用活国家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减免事项由县国税局按报批程序办理。
    2、县人民政府设立企业奖励基金。县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账证健全的新办企业,经财政、税务机关核实后,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除随征费用外的所有税种),执行分档次、按比例提取奖金的办法,奖给纳税企业发展生产。年纳税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一档,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8%提奖;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为二档,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10%提奖;年纳税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三档,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15%提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为四档,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提奖。从企业纳税年度起,连续奖励三年。农产品加工企业,连续奖励四年。
    3、实行纳税增量奖励办法。县境内凡年纳税50万元以上(除随征费用外的所有税种)的新老企业,老企业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新办企业以开始纳税年度为基数,按地方财政所得增额部分,执行分档次、按比例提取奖金的办法,奖励纳税增量企业。年增量10万元至50万元的为一档,给予增量部分提奖6%;年增量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二档,给予增量部分提奖8%;年增量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为三档,给予增量部分提奖10%;年增量200万元(含200万元)至300万的为四档,给予增量部分提奖12%;年增量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为五档,给予增量部分提奖15%。奖金由企业税收入库的县级财政支付。如已享受第二条第2款奖励的企业,应减去企业奖励基金后计提增量奖。 
    4、以上条款中所提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指企业缴纳给县级地方金库除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外的各项税收。
    第三条 土地使用方面的优惠办法
    1、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未开发的土地,若补偿农民费用、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费用以及需交的税费低于出让价的,县人民政府从财政补贴差价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已开发的土地和工业集中区已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在执行国家最低土地出让价格和出让程序的前提下,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
    2、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效益和经营年限,县人民政府认为对本县经济有重大牵引作用、能强势带动地方农业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在国家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按规定交完土地出让金后,可实行“一企一议”、“一项一策”的灵活政策。
    第四条 减免收费方面的优惠办法
    除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外,本县出台的向企业和投资者收取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程序予以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
    第五条 其它方面的优惠办法
    1、设立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凡在我县投资经营的企业,需要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的,实行“一厅式办理、一个窗口收费、联合审批办证”服务。企业只要把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交给政务中心有关窗口,手续齐备的,全程实行联合审批、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办证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办结时间内完成。
    2、列入本县的重大项目由相关领导跟踪协调服务,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子女需在我县入学、入托的,享受本地学生入学入托待遇,免收借读、择校等费用,投资者及管理人员的子女,可以自主择校或就近入学,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就近入学。
    第六条  财政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具体承办,每年进行一次。用地政策的兑现,由用地单位向县招商局申报,县国土局、财政局共同确认;收费政策的兑现,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招商局申报,县财政局、物价局共同确认。所有奖励,报县人民政府行文批准后,县财政列支,奖励个人的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如自治区、百色市制定的相关优惠办法,优于本办法的,按最优的办法执行,但不重复计奖。
    第七条  本优惠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由凌云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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