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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食药局|0 文号:(凌)食药监食罚〔2018〕3号 时间:2018-05-31 06:01:00 点击: 次

当事人:陈金兰(凌云县白马村幼儿园)

地址(住址):凌云县泗城镇白马村村部旁        邮编:533105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 编号:2012451027000057

身份证号:4526281987081321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金兰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陈文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2018329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进行检查,陈文建仍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

查明,陈文建负责园幼儿的日常膳食加工工作,在20183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园进行检查时,陈文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在我局于2018314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超过整改期限后,陈文建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且一直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4.《现场复查记录》一份;5.对陈金兰、陈文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6.陈金兰、陈文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陈文建的健康证复印件一份;8.园办学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9.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现场复查拍摄的照片和视频。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拒不改正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作”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在我局立案调查间,你园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我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在我局复查结束后,陈文建进行了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为合格,并向我局提交了健康证明;园处于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办学规模较小,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园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85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园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园放弃该项权利。

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罚没款缴款帐户名:凌云县财政局,帐号:641612010101230818缴款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凭处罚决定书到凌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非税收入缴款书,再到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凌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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