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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利用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资金解决自筹及退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8〕21号 时间:2018-05-31 04:08:00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利用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资金解决自筹及退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31日

 

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利用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资金解决自筹及退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8号)及《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实施方案》(凌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搬迁群众的拆旧复垦工作及后续相关工作,提高拆旧复垦奖励资金利用率,根据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对象

为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明确意愿搬迁并已签订旧房拆除复垦协议,自愿利用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资金解决自筹及退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搬迁对象户。

二、拆除旧房奖励办法

根据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规定,为有效推动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复垦工作,在搬迁户退出原迁出地自愿拆除旧房复垦的每户给予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根据《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实施方案》(凌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精神,具体奖励方案如下:

1.搬迁户在规定搬迁入住时间起1年内(含1年)自行拆除原迁出地旧房所有建筑的,由验收核验组现场核验通过(需附上旧房前后对比照片),结对帮扶干部签字确认后报所在乡镇确认,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超过1年以上未拆除旧房的不予奖励;

2.搬迁户拆除旧房并对场地进行整理(包括建筑垃圾清除等),按照原旧房不同档次进行用工补贴,其中,危房户(泥瓦房、陈旧木瓦结构房、茅草房、铁皮房等非稳固房)补贴5000元/户,现有住房为砖瓦结构或者为一层砖混结构的补贴8000元/户,现有住房为两层砖混结构的补贴15000元/户,现有住房为三层及以上砖混结构的补贴25000元/户。

3.搬迁户对退出的原旧宅基地同意实施复垦并签订同意复垦协议书的予以奖励5000元/户,搬迁对象户自行实施复垦的,经过验收组现场核验,达到土地增减挂钩验收标准复垦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的,予以对原旧宅基地复垦面积(不能扩宽面积,以验收组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照国土部门复垦相关政策给予补助(这部分补助不列入拆旧奖励资金)。如果搬迁户不愿意自行对迁出地旧宅基地进行复垦的,由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复垦,搬迁户不能领取该项复垦补助。

三、拆除旧房奖励资金使用办法

为确保拆旧奖励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同时解决搬迁对象户实际困难,以搬迁对象户自愿原则,提高奖励资金利用率,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重复享受政策(危旧房改造等)及自身有能力的搬迁对象户,与对象户签订《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主动交纳自筹资金承诺书》《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主动退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承诺书》,限期退回已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交纳自筹款,逾期不退回原已享受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交纳自筹款的,不予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如对象户按规定已自行拆除旧房并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拆除旧房复垦相关奖励办法,县财政局及振凌公司要及时将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奖励资金拨付至搬迁对象户。

(二)对于重复享受政策(危旧房改造等)及自身有一定能力的搬迁对象户,但是暂时无法筹款全额退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交纳自筹款的,以搬迁对象户自愿原则,与搬迁对象户签订《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限期交清自筹款承诺书》《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限期退回已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承诺书》,可以采取限期分期退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交付自筹款方式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视为自动放弃易地扶贫搬迁资格。

(三)对于重复享受政策(危旧房改造等)及自身无能力交付自筹款的搬迁对象户,在搬迁后不能及时退回原已享受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不能交付自筹款等情况的搬迁对象户,以搬迁对象户自愿原则,动员搬迁对象户在规定时间搬迁入住并签订《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利用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资金解决退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承诺书》及《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利用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资金解决自筹资金承诺书》,一年内及时自行拆除旧房复垦,按照拆除旧房复垦相关奖励办法,将拆旧奖励资金用于解决自筹资金或原已享受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拆旧奖励资金不足解决退回已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部分,由搬迁对象户自行想办法同步解决,扣除搬迁自筹款及退回已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还剩下的拆旧奖励资金由财政局及县振凌公司及时将拆旧奖励资金拨付至搬迁对象户。

(四)对于不愿意退回已享受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不按时上交自筹款的搬迁对象户,不予享受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与对象户签订《凌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弃“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资格承诺书》。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凌云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奖励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金亮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长:韦长贵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石永存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黄传稳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岑忠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务办主任

         梁福积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岑国宏   县发改局局长

陈永明   县扶贫办主任

吴先湘   县财政局局长

罗贵斌   县住建局局长

陈家琪   县人社局局长

邓宝东   县国土局局长

左明欢   县林业局局长

姚荣珑   县农业局局长

李  伟   县审计局局长

苏世刚   县移民局局长

杨秀乐   县金融办主任

周于佳   县国资办主任、振凌公司总经理

唐上流   县公安局副局长

冉景中   县委督查室主任

黄浪静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忠诚   泗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秦金燕   下甲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顺堂   朝里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邓国升   伶站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盘荣茂   沙里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桂兰   逻楼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再举   加尤镇人民政府镇长

邓胜彪   玉洪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具体负责处理移民搬迁日常事务。

    五、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县移民搬迁专责小组要将我县已确定的“十三五”搬迁对象反馈至县住建部门及各乡(镇),由住建部门及各乡(镇)做好核对工作,专责小组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二)各乡(镇)、县住建部门要做好全县“十三五”移民搬迁对象是否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清查工作,要到户到资金量,并将结果反馈至县移民搬迁专责小组及各乡(镇)。

(三)各乡(镇)、帮扶干部要做好本乡(镇)的重复享受政策及不能及时交付自筹款移民搬迁对象思想动员工作,确保搬迁对象能够按照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按时搬迁入住。

(四)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移民搬迁对象户拆旧奖励资金拨付奖励至搬迁对象户账户。

(五)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在核查、清退搬迁对象户重复享受政策等过程中要完善各个环节的公示公开手续,并收集好照片等相关佐证材料。

(六)县纪委监察委、县“两办”督查室要做好监督工作。

 

附件:1.《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利用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资金解决退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承诺书》凌政办发〔2018〕21号附件1.docx

2.《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利用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资金解决自筹资金承诺书》凌政办发〔2018〕21号附件2.docx

3.《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限期分期交清自筹款承诺书》凌政办发〔2018〕21号附件3.docx

4.《 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限期分期退回已享受危房改造资金承诺书》凌政办发〔2018〕21号附件4.docx

5.《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主动交纳自筹资金承诺书》凌政办发〔2018〕21号附件5.docx

6.《凌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主动退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承诺书》凌政办发〔2018〕21号附件6.docx

7.《凌云县“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弃易地扶贫搬迁资格承诺书》凌政办发〔2018〕21号附件7.docx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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