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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凌云县扶持规范乡村旅游发展办法的通知

来源:凌政发〔2014〕28号|0 文号: 时间:2014-12-19 09:33:47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凌云县扶持规范乡村旅游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1日
 
 
凌云县扶持规范乡村旅游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乡村旅游,推进我县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扶
持奖励的政策》(凌政发〔2013〕21号)精神,现就规范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制定如下办法。
    一、扶持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特指在乡村地区开展的以特有的乡村人居环境、乡村民俗(民族)文化、乡村田园风光、农业生产及其自然环境为基础的旅游活动,即以具有乡村性的自然和人文客体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活动。
    (二)扶持范围是指从事乡村旅游开发和经营,并经认定为符合一定标准和条件的经营户或区域。
    (三)在凌云县境内已建、在建或计划投资发展乡村旅游项目的经营户,凭相关项目规划审批材料,都在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内。
    二、优惠政策
    (一)落实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对发展乡村旅游所需的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项目符合办理临时用地条件的,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鼓励支持在原村屯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新村,旧村屯整合后剩余土地可以依法按照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流转。
    (二)提供项目支持。鼓励扶持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在水、电、路、通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凡是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等,应向乡村旅游点倾斜。农业、林业、水电、扶贫、畜牧、财政、发改、国土、环保、人社、民政、移民、卫生、交通、运管等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能,对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基础设施及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倾斜支持,帮助其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做到优先立项、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发改部门要把旅游特色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旅游等部门摸清乡村旅游道路状况,制定建设和改造计划,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交通问题;住建部门要把发展乡村旅游与小城镇建设、城乡风貌改造紧密结合,规划实施村镇建设时要注意体现旅游特色,把休闲养生文化、民族文化、生态文化融入村镇规划建设全过程,体现休闲养生元素和凌云特色,完善旅游要素;农业部门要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发展休闲农业的整体布局中,指导、扶持和培育生态农业、休闲农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旅游部门要联合各方面专家做好乡村旅游发展前期规划,指导各乡镇、村屯制定相应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环保部门要指导和监督乡村旅游景区及周边的环境治理;扶贫部门在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时,要对发展乡村旅游的村镇和农户予以倾斜;林业部门要以创建森林公园等为重点,加强林业资源保护,促进乡村旅游与发展生态旅游、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为特色的林业生态旅游有效融合,协调发展;水利部门要充分挖掘和利用江河、水库等资源,积极指导和扶持农民发展乡村旅游;文化和民族部门要保护和利用好休闲养生文化、民族文化资源,与旅游部门共同开发休闲养生文化、民族文化旅游产品;商务部门要指导扶持示范区各种商业区、商店的建设;电力、供水、通信、信息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着力改善乡村旅游点的生态环境、饮用水、供电、通信等建设;宣传和广电部门要利用网站、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信息平台宣传推介乡村旅游产品,树立一批典型,提升社会影响,形成全民关注乡村旅游、热爱乡村旅游、参与乡村旅游、支持乡村旅游的良好氛围。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和发展。对不支持或支持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县委、县政府将进行重点督办。
    (三)提供规划设计帮助。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乡村旅游项目的设计规划。由业主自行或通过县旅游局协助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相关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给予50%规划设计费的补助。
    (四)提供审批和政策扶持便利。对新开发的乡村旅游项目,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规划等方面进行联合审查上报审批,在审批流程、程序、条件上给予优先;乡村旅游经营户新建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涉及县内行政服务性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符合小微企业和民贸民品企业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公司),享受相关的上级补助政策。
    (五)提供融资贷款支持。各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乡村旅游经营户的贷款,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推行不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担保形式,方便农民获得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乡村旅游业务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农民贷款发展乡村旅游给予贷款贴息。
    (六)实行贷款贴息扶持。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经营乡村旅游的贷款贴息,支持发展乡村旅游项目。对新建设项目(含配套设施)贷款规模在4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为两年。贷款必须用于发展旅游项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否则将不予扶持。
    (七)帮助完善旅游标识系统。业主按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并通过项目验收后,按县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项目的旅游标识标牌、导览图后,由县财政给予制作费用70%的补助。
    (八)奖励政策。对新创建并通过自治区评定验收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县财政一次性奖励60万元;通过自治区评定验收的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创建并通过自治区评定验收的五星级农家乐,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自治区评定验收的四星级农家乐,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被评为全国生态旅游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由县政府协助申报自治区、百色市相关奖励(区、市奖励具体见《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的政策》(凌政发〔2013〕21号))。
    (九)扶持教育培训。重点开展对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能工巧匠传承人和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着力提高从业者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乡土文化讲解等方面的素质和技能;同时要加强对当地干部和业主对乡村旅游项目开发、管理、促销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乡村旅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统筹县扶贫、人社等有关部门农村劳动力培训资源,每年安排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素质培训,培训经费从县扶贫、人社部门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
    (十)提供宣传推介支持。对通过评定验收的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项目,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在县内旅游手册、导览图、标识系统及等级公路指示牌上给予标注,并在县电视台、广场LED免费制作宣传片播出,同时由宣传、旅游、广电部门通过各种途径给予宣传推介。
    (十一)鼓励农家乐消费。对在乡村旅游点开设的餐饮和住宿宾招设施,在经营业务上给予倾斜扶持。县里将在乡村旅游示范点重点支持建设若干家农家乐,鼓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将接待任务尽可能安排到指定农家乐消费。
    三、监督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发展乡村旅游项目上给予优惠政策,补助、奖励给乡村旅游经营户的资金,要作为完善配套设施、扩大经营规模、规范经营管理的补助经费。
    (二)享受扶持的经营户必须按项目建设方案严格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由县旅游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达标后,由县财政拨付兑现支持资金。
    (三)对未按照程序申请、手续不完备即开工建设的项目,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享受鼓励扶持政策的乡村旅游经营业主,应当自觉遵守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不服从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
    2.不积极参加有关乡村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
    3.经营业主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
    4.违反行业自律,发生重大乡村旅游投诉的;
    5.乡村旅游统计工作不实,上报不及时的;
    6.废水废气未经治理或者治理未达环保要求而向环境排放的;
    7.有其他不符合奖励的行为发生的。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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