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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凌政办发〔2016〕8号|0 文号: 时间:2016-03-18 10:31:18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凌云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凌云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和中共凌云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67次常委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8日

凌云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保证工程质量,使有限的建设资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避免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公告”(第63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现针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有关变更签证管理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含工程量)变更、增补项目、零星工程及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变更签证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实行可行性技术评审和造价增减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坚持事前控制、过程监督、按程序审核审批、在限定时间内备案的原则。
    第四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当执行以下程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并会同监理、设计单位对项目提出设计变更或增项变更内容说明,经业主认可后,向相关部门发出邀请函并附《项目变更签证报告单》进行共同签证。项目变更或增项达到第六条第二款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字确认,项目变更或增项达到第六条第三款的由县长签字确认。增加工程量及价款经批准后,对较大变更的(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由项目业主告知项目地地方政府,并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变更签证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办理流程。工程变更签证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征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金额分档逐级审核报批,由此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县人民政府负责从县各行业选取技术专家组建技术专家库,每项现场签证随机抽取1-3名专家参加,参加现场签证的专家对技术鉴定结论负责。变更签证需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现场监督的从项目所在地随机抽请,抽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部门现场签证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凌云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费中支付,无项目管理费的从公务经费中开支。工程变更签证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人对该变更签证事宜全程负责,变更签证金额较大(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超过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呈分管县领导审核报批,变更签证金额比较巨大(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的由分管县领导呈县长审核确认。
    第六条  审批权限。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提出合理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施工过程中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工程量签证和因市场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动的签证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征得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按以下金额分档分级审核报批,由此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一)单笔变更签证估算金额总和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含2%)的,由施工或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派驻)纪检组(无纪检组单位由党组)组织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及监理人员认定报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5日内,将变更签证和会议记录报财政机关备案,作为该项目竣工决算时调整造价的依据,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接受审计机关的抽审。
    (二)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工程总投资的2%不超过10%(含10%)的,建设单位要按以下程序办理:1.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呈分管县领导;2.分管县领导签署会审批示;3. 建设单位组织县财政、发改、住建等相关单位到现场核实后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4.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呈分管县领导审批;5.县发改局下达调整概算批复。此批复作为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调整造价的依据。
    (三)单笔变更签证估算金额总和超过合同金额10%(含10%),现场核实工作除各相关部门及技术专家外同时应该邀请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1—2人)参与监督,变更签证按照程序逐级审批,分管县领导审核各部门会审意见后报县长同意确认。
    第七条  办理变更签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变更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签证的内容及范围、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签证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图纸、工程变更费用预算书(表)及计算资料等,必要时还应有相关的图片和影像资料。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将施工图、工程招标文件、施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机关备案,作为变更签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因规划调整或政府的决定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并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及技术专家对变更造价进行监督和评审,将变更方案和评审结果报分管县领导审批。由此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九条  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等原因需要变更时,由施工和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地勘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分管县领导审批,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章  变更签证办理的时限
    第十条  变更签证办理的时限:
    (一)在发生变更签证前3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根据情况应将工程变更签证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根据变更权限、县领导批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并于现场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项目变更签证估算金额总和超过合同金额10%,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意见并按照报送程序呈县长审批。
    (二)现场签证原则上严禁事后补办,但如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相关部门,5个工作日内报批补办相关手续。
    (三)现场签证应该提前1天向各相关部门发出书面邀请,各部门应按照邀请时限及时派人参与,若不及时派人参与的建设单位可按程序开展工作,但相关单位有权过后进行核实。施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变更资料应在批准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县审计、财政机关一律不予认可,其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变更签证的费用调整
    第十二条  变更签证工程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如无合同约定的,其工程变更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1的规定调整: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根据国家的公布的信息价进行调整。
    (三)除上述(一)至(二)项外,确实无法确定计价的,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场调查、部门会商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章  隐蔽工程的签证
    第十三条  凡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封闭前,建设单位报呈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财政、发改、住建等相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技术专家、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现场核实。若不存在施工变更,其隐蔽工程的记录,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专人共同现场签认,对自行封闭的工程将不予审计和结算。
    第十四条  若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则按本办法现场签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活动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六条  超概算或计划额度没有经过批准的,其超额部分在评审时暂不计算工程量和调整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  现场签证必须按实际工程量或品牌、规格、价格等真实记录,如弄虚作假应追究当事人和建设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变更不另计勘测设计费用。
对设计单位提出合理费用要求的工程变更设计费用,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合同、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计价规范等与设计单位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工程变更的设计费用,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补充协议是设计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文件资料和工程量签证及书面报告、领导批示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存档,并报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察、发改、审计、财政、住建、水利、交通、国土、农业、林业、扶贫、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工程变更鉴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由此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增减等环节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不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或(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上级机构管理的建设工程,其行业或专业对现场签证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公布之日以前已发生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按原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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