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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办事指南

来源:民政部|0 文号: 时间:2016-09-17 07:47:26 点击: 次

一、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应当申请重新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2.上年度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社会组织评估基本程序

1.民政部门发布通知,参加评估的各类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在规定期限内在网上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参评资格审核通过后,准备参评材料,并将《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2.评估材料接受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3.实地考察和初评工作完成后,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作出终评结论,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三、评估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评估材料目录和材料装订要求,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查阅当年度评估工作通知,或进入二级网站“社会组织评估”,在“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请登录评估申报系统(http://pg.npo.net.cn/)填报。

负责部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306-5

咨询电话:010-58124112010-5812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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