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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28 04:30:11 点击: 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应进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动合同(原件附复印件);

2、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附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无证的即办理登记);

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劳动者自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属个体经营,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属灵活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无证的即办理登记)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文件依据桂劳社发〔2008〕199号)

(三) 办理就业登记流程

1、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收齐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交的就业创业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办人员签审查意见,呈业务科室审核;

2、业务科室领导审批。

3、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并将登记基础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做好备案记录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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