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状态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和持有当地公安户政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的人员,由本人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主要包括如下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公安户政部门核发《居住证》的;
4、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一)失业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由当地公安户政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属就业转失业的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歇业证明;
4、学历证或培训结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二寸同底免冠相片三张。
文件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5〕16号)和《关于完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1号)精神。
(二)办理失业登记流程
1、 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收齐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经办人员签审查意见,呈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2、业务科室领导审批;
3、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并将登记基础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做好备案记录并归档。
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免费验证,由申办人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度检手续。未经年度验证的,失业登记自行失效。(桂劳社发[2008]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