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员(持有残疾证);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4、登记失业持续12个月以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5、其他是指:因失去土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失业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桂政发〔2009〕3号)
(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提供材料:
1、个人申请报告;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流程
1、到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按规定收齐各项材料,并进行初审,呈业务科室审核;
3、业务科室审核意见,呈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4、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5、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情况,到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注明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类别(就业失业证的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