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6、其他行政执法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受案条件: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其代表投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中央、省属在县用人单位及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投诉,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
投诉材料:
1、投诉应由投诉人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的证据材料;
(4)押金收据、工资欠条、包工协议、工资结算表等证据材料;
(5)能够证明被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
举报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法律审核→处理决定→送达决定→结案撤案
1、受理立案
(一)对下列不符合举报投诉受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不符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对不符合“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投诉,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3)对不符合“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
(二)对符合受案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人员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依法执行立案程序,并履行下列岗位责任: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按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2)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呈监察大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
(3)监察大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后,送交调查处理岗位人员查处。
2、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主办和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用人单位调查时统一着装,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专职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说明身份和来意;
(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调查或询问后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报人社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5)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6)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7)依法应当听证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8)拟定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3、法律审核
(一)局监察股对不需听证的案件审查:
(1)从是否属于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后交实施机构呈报决定岗位的局领导批准。
(二)局监察股对需听证的案件审查:
(1)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对公民处罚1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2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 员;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6)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决定岗位的局领导批准。
4、处理决定
(1)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具体办案人员提交监察大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局监察股审核后,再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批决定;
(2)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分管副局长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并呈局长签发;
(5)送达调查岗位实施处罚;
(6)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7)负责案卷归档督促工作,立卷归档,按一案一卷整理案卷材料,移交立案岗位。
5、结案撤案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应当自受理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按程序结案;
(3)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 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① 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②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③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④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⑤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