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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办法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28 09:19:52 点击: 次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所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第五条  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4. 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5. 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6. 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采取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方式,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个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经个人申请可由鉴定机构先行垫支,再由鉴定机构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申请补贴。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个人交纳鉴定费的有效票据除外),还应提供:

 1.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鉴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补贴对象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垫支鉴定费用并代为申请鉴定补贴协议书》;

 3. 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属于鉴定机构代为申请的,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给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属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属其他享受鉴定补贴人员的,必须在其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上标注已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字样。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确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详见附1;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详见附2.。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鉴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回已领取的鉴定补贴,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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