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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来源:|0 文号:桂政办发〔2009〕121号 时间:2016-09-28 09:41:20 点击: 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占我区劳动力绝大多数,他们的就业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工就业压力加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

  二、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各方面力量,广开农民工就业渠道。充分发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综合作用,将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帮助在岗农民工稳定就业、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或者就地就近就业。在信贷支持、财政投入、税费优惠、社会保障、场地安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稳定和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提高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加强劳务输出工作,主动与区内外各类用人单位联系沟通,做好就业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举办多种形式的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鼓励、引导农民工向区外转移就业和在区内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本地企业,引导其与农民工积极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组织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避免大规模裁员。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采取以工代赈、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农村劳动力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返乡农民工参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村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参加植树造林活动,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量给予农民工一定的补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种养业,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活动,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 

  确定2009年为“职业技能培训年”。按照“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增加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的总体思路,全面开展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要加强部门协作,全面组织实施“全民创业技能培训计划”、“特别能力培训计划”、“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行动”、“农村党员技能培训行动”、“广西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培训计划”,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统筹利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和“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等资金,增加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扩大培训规模,动员各级定点培训机构、企业自有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优势作用,采取部门联合行动的办法,针对农民工中的不同就业群体开展专项培训行动。

  支持和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愿意进入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习,学时一个学期以上、完成规定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农民工,按照自治区规定给予学杂费、食宿费补助;对愿意进入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习并取得全日制学籍的农民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包括学费、生活费、奖助学金在内的补助。

  适应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的需求,完善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培训补贴办法,从原来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调整为允许返乡农民工第二次享受培训补贴,调整补贴的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增加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凡是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和与当地支柱产业需要有关的职业(工种)以及我区主要的种养业人员的培训,均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四、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税费。返乡农民工创业成功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批准的市、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返乡创业园等要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推广力度。鼓励返乡农民工在农村开展规模以上种养业,并按照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8号)精神,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进一步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建筑、水利、交通、电力、铁路等行业推广到其他行业。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鼓励通过银行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时到位。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要制订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建立联合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发放工资情况,监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要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好我区农民工在区外务工时发生的欠薪问题以及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六、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在输入地受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认真落实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应享受的义务教育待遇政策,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返乡农民工职业病及重大传染病防治,及时做好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采集等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返乡农民工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关爱”、“三服务”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及时实现就业。大力开展就业援助等系列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会,发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七、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土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调查统计,动态掌握农民工情况 

  建立劳动用工情况监测和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回流变化情况。建立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建立相应信息反馈和工作应急机制。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动态跟踪调查,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将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建立企业关闭、停产、破产职工失业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各地出现有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或企业职工人数不足100人但裁员总数达到15%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组织返乡农民工有序流动,帮助他们解决返乡中的实际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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