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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操作规范指南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1 08:58:37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名称: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经本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的户籍簿、身份证、结婚证、《服务手册》、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在审批表上填写盖章);

(三)夫妻合影的2寸彩色照片一张(离异或丧偶的提供单人照片)。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层指导股0776-7616453

2.投诉电话:0776-761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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