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名称: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经本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的户籍簿、身份证、结婚证、《服务手册》、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在审批表上填写盖章);
(三)夫妻合影的2寸彩色照片一张(离异或丧偶的提供单人照片)。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层指导股0776-7616453
2.投诉电话:0776-7618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