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结婚登记条件与所需材料
1.应具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双方无配偶;
(4)双方为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所需材料:
(1)涉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
①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②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③香港居民、澳门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及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由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翻查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以及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澳门居民由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结婚记录证明》以及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④台湾居民:台湾居民的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由台湾户政部门出具的户籍眷本以及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涉外结婚登记:
①中国公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②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用方法领)馆认证的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提交双人合影的大2寸红底彩色近照3张。
(二)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单人半身免冠红底彩色2寸近照2张。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单人半身免冠红底彩色2寸近照2张。
3.华侨、外国人: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单人半身免冠红底彩色2寸近照2张。
注: 1.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办理的。
(三)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证。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工本费9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