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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登记证须知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8-05-09 09:39:00 点击: 次

办理项目 

补领婚姻登记证 

办理机构 

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二)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登记证的; 

(三)原婚姻登记是在本登记机关办理或一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申办手续 

(一)有效身份证件 

国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二)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三)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补领离婚证)。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婚姻登记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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