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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开业登记)办理程序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1 10:20:39 点击: 次

申报办理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单位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适用企业纳税人)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二)个体经营

个体登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个人合伙企业(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享受免收办证费业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再就业优惠证(下岗人员仅限区内优惠证有效);

2.残疾证(残疾人);

3.毕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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