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1 10:25:34 点击: 次

    1.项目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2.实施主体:县国税局
    3.实施对象:辖区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审批依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5.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扣缴税款登记表》。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 分享:
网警
  • 主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凌云县人民政府网
  •     桂ICP 12007659 号             网站标识码:4510270001
  • Copyright 2012-2016 lingyun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站资源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技术支持:百色创慧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