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2.实施主体:县国税局
3.实施对象:辖区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审批依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5.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扣缴税款登记表》。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