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后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应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应持毕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4.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1.个体经营户
(1)《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申请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服务型、加工型、商贸型企业:
(1)《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申请表》;
(3)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七)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