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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1 10:32:56 点击: 次

    1.项目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2.实施主体:县国税局
    3.实施对象:凌云辖区内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纳税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5.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开业登记
   (1)纳税人属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2)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2)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开业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变更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注销登记
   (1)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备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9.审批法定时限:30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日(涉嫌偷逃骗税的,为税务案件结案并执行完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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