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办理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5.发票准购簿(只限跨城区(开发区)变更的纳税人提供);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变更经营地址: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金: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发票准购簿(只限跨城区(开发区)变更的纳税提供);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变更经营地址: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金: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