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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告知单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6 10:21:37 点击: 次


一、事项名称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法规;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对未申报过的要即时申报,已申报过但生产、经营性质或火灾危险属性等发生重大改变,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要在改变或变更后重新申报。

五、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请将申报材料递交到消防窗口受理

六、申报材料:

1、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合格)或备案材料,属公众聚集场所的,还需提供结论为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报告及统计表(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确认);

5、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定、变更文件;

6、单位与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窗口电话:07762612053 投诉电话:07767612666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00-12:00  15:00-17:30

地址及办事窗口: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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