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根据区、市工商局的授权,负责核准冠以广西、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登记申请。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2785、投诉电话:0776-761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