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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8-03-22 11:27:00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 根据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二)根据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 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 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 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 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 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 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二)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许变更登记申请表》;

2. 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 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20日(变更10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5。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2785、投诉电话:0776-76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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