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7 07:31:16 点击: 次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2.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表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许可决定。

    3.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恢复经营时,退还证件和运输标志。

    4.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5.客运班车的报停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 分享:
网警
  • 主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凌云县人民政府网
  •     桂ICP 12007659 号             网站标识码:4510270001
  • Copyright 2012-2016 lingyun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站资源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技术支持:百色创慧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