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2.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表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许可决定。
3.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恢复经营时,退还证件和运输标志。
4.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5.客运班车的报停时间不得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