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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7 07:40:51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经依法注册登记; 

2、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车辆符合国家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4、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经依法注册登记; 

2、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车辆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4)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4、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5、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经依法注册登记; 

2、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4、车辆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1)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 

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8、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拟投入运输的车辆 

六、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申领客车《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6、225pxX155px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取《道路运输证》工本费,10元/本,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6-7612294 (运管所)

0776-7612069(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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