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扶持或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2、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3、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桂财社〔2011〕213号文印发生效前(2011年12月30日之前):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就业期满3年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可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文件依据:桂政发〔2009〕3号)、桂人社函[2013]1179号
桂财社〔2011〕213号文印发生效后(2012年1月1日之后):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文件依据:桂财社〔2011〕213号、桂人社函[2013]1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