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7 09:01:38 点击: 次


一、 临时救助内涵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二、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 救助范围

1、因患大病、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2、子女上学(不含自费择校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家庭;

3、因遭遇非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损失,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二) 救助对象

凡拥有本县常住户口,因病或因遭遇非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城镇孤老、农村五保户;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城乡低收入家庭;

4、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等违背社会公德的;

4、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的;

5、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6、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8、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四、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合作医疗及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50000元以上、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500——5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给予200——4000元的临时救助,或者等价的实物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200——2000元的临时救助,或者等价的实物救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大学生(新生凭入学通知书,老生凭所在学校证明),家庭负担较重,引起生活困难的,每年可一次性给予400——2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给予100——500元的临时救助或者等价的实物救助。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在一年内不予重复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可适时进行调整。

五、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荔浦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薄、身份证。

2、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并复印原件。

3、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在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真实准确的、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4、身患疾病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及所有已报销和救助的资金证明。

5、就读高中和大学的需出具所在学校学费证明。

6、遭受突发事件的需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驻村工作队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建议救助金额,填写《荔浦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自接到《荔浦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事由。

(四)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六、临时救助方式及物款的发放

(一)救助方式。实行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其它服务形式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二)救助款物的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可即批即发放现金,救助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分享:
网警
  • 主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凌云县人民政府网
  •     桂ICP 12007659 号             网站标识码:4510270001
  • Copyright 2012-2016 lingyun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站资源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技术支持:百色创慧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