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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发〔2016〕29号 时间:2016-11-30 11:05:34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36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27项、调整9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7项)

      2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9项)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1

 

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2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处理决定

备注

1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 号)

县环保局

国发〔20155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


2

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

税务机关

国发〔20155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

我县对应项目为“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的审批”。

3

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号)

税务机关

国发〔20155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


4

户外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县工商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5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质监局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6

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县民政局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该项为“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7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县教育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8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县水利局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9

城市市区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家禽家畜(鸡、鸭、鹅、兔、羊、猪)的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县住建局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我不再实施。


10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经济局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11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税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12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统计局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13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文广局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我不再实施。


14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文广局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15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文广局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该项为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的子项。

16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县公安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17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住建局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我不再实施。


18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地税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19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地税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20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地税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21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9〕282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县人防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该项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环节。

22

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1993年第3号)

县林业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我不再实施。


23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2005年第27号)

县环保

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


24

同意使用辅助技术生育技术证明核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县卫计局

取消


25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 号)

县广电局

取消


26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 号)

县国税局

取消


27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 号)

县国税局

取消


 

 

附件2

 

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处理决定

备注

1

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

县国土局

调整为行政确认,并入不动产登记


2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

县国土局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县卫计局

调整为行政确认,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4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县卫计局、乡(镇)人民政府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


5

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乡(镇)人民政府

调整为行政确认


6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县安监局

项目名称调整为矿山、金属冶炼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主体调整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实施,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属于煤矿矿山的,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


7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教育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名称调整为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合并、分离、变更、终止批准,实施主体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法》


8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县农业、林业局

两项合并,农业部门实施的事项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实施的事项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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