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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发〔2016〕30号 时间:2016-11-30 11:11:51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7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6号)精神,经县  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 12 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2项)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

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审批事项

实施主体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县教育。其中,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县人社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2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民政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项目名称为: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民政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项目名称为: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民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项目名称为: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5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民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项目名称为: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民政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项目名称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民政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项目名称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8

勘查地质成果报告(采矿权新立、探转采勘查地质报告)编制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县国土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地质成果报告(采矿权新立、探转采勘查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占用林地批准

县林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项目名称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1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县文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2

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县文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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