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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6〕91号 时间:2016-11-30 02:53:28 点击: 次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月1日

 

 

凌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和脱贫攻坚投入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要求,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以县为主、全责对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统筹整合安排财政涉农资金,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减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率。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实现脱贫攻坚投入明显增加、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总体效率明显提高、脱贫攻坚步伐明显加快、扶贫开发工作权责更加匹配,确保如期完成我县摘帽销号和脱贫攻坚目标。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范围是:中央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林业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等19项涉农专项资金;自治区层面资金包括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部分)、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城乡风貌改造专项资金、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美丽广西·生态乡村专项资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用于相关基层服务工作经费除外)、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县级自主安排部分)、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县级自主安排部分)、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水土保持工程资金、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资金、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库区贫困县部分)、“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发展部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服务业发展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等22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以及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包括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相对应的配套、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包括下达给我县符合条件的可统筹整合使用的所有涉农资金;县本级财力包括县本级调配、安排的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专项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县本级盘活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县本级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资金等。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途:整合资金以贫困村脱贫摘帽,贫困户脱贫销号为目标,70%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30%用于其他非贫困村。重点安排全县贫困村脱贫摘帽项目、扶贫易地搬迁项目、产业扶贫、基础设施扶贫、旅游扶贫、教育扶贫、社保扶贫、金融扶贫、电商扶贫和生态等政策性扶贫等项目。严格做到“七个不准”:

(一)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二)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

(三)不准用于平衡预算。

(四)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补助。

(五)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

(六)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

(七)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第五条  资金统筹工作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项目推进、资金拨付,绩效督查等工作。年度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章 资金统筹方式及管理

 

第六条  坚持规划引导,健全扶贫项目库,制定统筹方案,明晰资金来源,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款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财政资金统筹坚持“五统五分”管理制,资金统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年执行;统一备案,分头申报;统一监管,分项建设;统一奖补,分类控制;统一考核,分别验收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资金统筹项目实行项目“六制”管理,即项目申报审核制、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或招标制、项目公示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审计监督制、项目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制。

(一)项目申报审核制

县级年度下达的整合财政涉农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乡(镇)、部门申报制。乡(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申报。项目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基础设施专责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筛选、审查、确定申报项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申报要求按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执行,乡(镇)、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最终责任。

(二)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或招标制

凡属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政策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当实施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复验、审计结算制度。按照规定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计结算后,在规定时间内,经相关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拨付。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项目公示制度。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安排的所有项目,县扶贫指挥部、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项目资金来源、用途及具体建设内容等。安排到贫困村的项目,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要在行政村公式,接受群众监督。

(四)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严格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属于补助到贫困户个人的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其他扶贫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五)项目审计监督制。县审计、财政和监察等部门要结合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开展,对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并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重点审计检查是否按照要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库和规范安排项目,是否按照要求规范程序调整资金用途,是否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要求把资金真正用于扶贫开发,是否按照首要责任履行监督职责等内容,对不适应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求、不符合当前实际制度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体制机制等制度性问题,提出废止、修订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的建议。落实贫困村第一书记监督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将工作精力从争取项目和资金向跟踪指导好项目筛选推荐、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资金规范有效使用转变,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支持鼓励社会和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六)项目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制。建立评价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扶贫、财政、发改及绩效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县委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纳入全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范围和县人民政府专项督查范围,并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绩效考核、督查结果。建立考核督查结果利用制度,对扶贫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在分配财政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因资金统筹整合不配合,资金使用不规范,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单位领导进行约谈,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严格遵守“一上一下二上”的操作程序。“一上”是每年8月底前,财政部门根据县扶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依据上一年度上级补助项目和金额,制定下一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级政府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级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依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向市或自治区提出下年度项目补助资金需求(“一上”);自治区、市根据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结合本县报备的方案分配下达财政资金(“一下”);县财政部门再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适度调整方案,报审后再逐级上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作为县级统筹安排资金和自治区、市考核检查的最终依据(“二上”)。

第十条  财政统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进度拨款。

 

第三章 统筹职责

 

第十一条  县政府作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部署,牵头会同扶贫、发改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整合方案,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等。

第十三条 扶贫部门:指导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建立项目库,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实施以及扶贫工作绩效考核等。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本县社会发展规划与扶贫规划的衔接工作,指导建立扶贫项目库,并监督项目实施等。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审计结算,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介。

第十六条 其他部门和乡镇: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时完善本部门本乡镇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将部门或乡镇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加快责任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建设任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指挥办公室资金专责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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