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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6〕92号 时间:2016-11-30 02:55:59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月2日

 

 

 

凌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中央自治区有关扶贫工作方针政策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272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以及自治区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国家及市级制度性安排的社会帮扶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部门为:财政、扶贫、发改、民族、住建部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本县脱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本县当年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用于扶贫,当年清理收回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为牵引、行业投入为主体、社会帮扶为补充的资金整合原则,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鼓励相关部门多渠道向上争取和广泛筹集资金,拓宽扶贫支持领域,加大整合地方各类资金支持贫工作的力度,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依据主要是年度扶贫规划方案和年度扶贫项目库。政策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县对乡镇的扶贫工作考核,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七条  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平衡县级及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在收到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后30日内提出统一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扶贫指挥部、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自治区及百色市以上确定的2015年底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村的贫困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促进减贫和精准贫工作目标,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即直接扶持到贫困村的资金不低于本县获得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持贫资金总额的70%,并将落实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

(二)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和市场营销;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和集体经济,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  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县扶贫办、交通局、财政局可以结合各乡镇、村屯实际,采取积极创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充分调动各乡镇,各村民委员会的积极性,切实提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一)鼓励村民自建,民办公助。支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获得扶持的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开展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对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以受益群众为实施主体的村民自建,民办公助补助方式。

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补助项目实际有效投入的总额的70%。项目资金方案由村、乡及县扶贫指挥部拟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项目实施由受益群众申请,村委会初步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推荐、县直项目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受益群众组织实施。县扶贫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峻工验收,县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县财政根据项目进度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县纪检监察机关做到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县本级财政可以根据上级财政切块下达县的专项扶贫资金(含上一年度提前下达)最高不超过2%提取项目管理费,可以将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年度预算与本级安排的扶贫项目管理费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开展扶贫规划编制、贫困户建档立卡的动态管理及其数据信息系统维护、项目评估、资金监管、绩效考评、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专项支出。项目管理费实行申报制,由县扶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审核后拨付。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不含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安排的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承担的本级政府主权外债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九、十一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  上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应在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使用完毕,超过两年的结余结转资金,按相关文件一律收回县本级财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于全县民生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  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会同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二)县发改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发改委以工代赈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下达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资金计划,抄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指标。县发改上报项目和转下达中央计划,抄送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备案。县发改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以工代赈年度投资计划转下达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抄县扶贫指挥部,县财政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预算指标。县发改上报项目和转下达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抄送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备案

(三)县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扶贫项目的申报、评审、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牵头做好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财政局、县扶贫办应按照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职责,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统筹安排计划,牵头做好本部门扶贫项目的日常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

县发改、县扶贫办等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并抄送县扶贫指挥部办公室。

(五)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申请、拨付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六)易地扶贫搬迁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由县政府购买服务的平台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县人民政府请拨,经县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资金性质拨至县发改局或县扶贫办,县发改局或县扶贫办根据平台公司提供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相关项目合同及进度材料,再将款项拨付至项目公司,由平台公司支付到施工单位。

第十  县扶贫办应建立扶贫项目扶持工作项目库,并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及相关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考察审核工作,将拟入库项目于每年8月底前报县扶贫指挥部审定后纳入项目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应纳入县发改委建立的全县立项争资项目库统筹动态管理。县级项目的申报审核,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及公示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

(二)县级年度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县、乡(镇)两级扶贫项目库,县扶贫指挥部统筹协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扶贫规划方案填报扶贫项目申报单,由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筛选、审查、确定申报项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纳进扶贫项目库,县财政根据年度扶贫项目库制定统筹整合扶贫资金方案审定后,责任单位根据上级批复方案按程序执行。没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资金用途、补助金额等内容,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资金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计划、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给予扶贫对象补助)要及时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按期完成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相应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扶贫开发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按照扶贫项目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监察工作。

(一)项目和资金检查验收实行乡镇负责制。乡镇要积极配合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率应达到100%。

(二)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在检查验收前应由乡镇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自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进行检查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审计、检查验收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乡镇或部门及时整改,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挂钩。

十九  县财政、扶贫、发改、民族、住建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乡镇和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县对乡镇和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对乡镇和部门实行绩效考评奖罚政策,在县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资金管理使用较好的乡镇或部门进行奖补,专项用于扶贫项目建设;对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较差的乡镇或部门,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视其情节进行整改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虚报、骗取、套取和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县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收回资金且在三年以内不得安排扶贫项目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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