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凌云县起评标准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和结算审计(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7日
凌云县起评标准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和结算审计(审核)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和结算审计(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凌政办发〔2016〕62号),参照《百色市审计机关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凌云县财政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根据《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凌政办发〔2016〕62号)的规定或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和结算审计(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参与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和结算审计(审核)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内具有专职从业技术人员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二) 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三) 执业三年以上,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第二章 资源库建立和承办业务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审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建立本县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和结算审计(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入库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征集部门审核后进入资源库。
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更新。对审核通过的社会中介机构准予进入资源库,对未能按照规定和要求承办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清退出资源库。被清退出资源库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资源库。
第六条 建设单位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评审或审计(审核)业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资源库中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选定承办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由建设单位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资源库中通过询价方式选定。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资源库中三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发出询价函,在服务质量、承办时限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报价低者为承办机构。如费用报价相同,通过摇号确定承办机构。
(二)由建设单位召开班子会议,在资源库中选定有承办具体项目意愿的承办机构。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自己编制概(预)算、标底(招标控制价)、结(决)算的项目的评审或审计(审核)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与社会中介机构就具体项目的委托事项签订合同文件,明确项目评审或审计(审核)工作的时限、费用及其他事项。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审核)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若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项目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委托单位研究后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评审或审计(审核)的费用最高限价标准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其中,单项工程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费。
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财政、审计抽查的服务项目,应当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业务质量的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后方可支付费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或审计(审核)的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具评审或审计(审核)成果文件。评审或审计(审核)成果文件应盖承办社会中介机构的法人印章和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印章,并由执行业务的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算审计(审核)结论报送县审计部门备案。如县审计部门需对备案的项目进行再审,应于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工程结算造价以审计部门再审后的结论为准。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结论由建设单位报送财政部门。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和结算审计(审核)的结论应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应用。
第三章 质量检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业务的质量,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进行抽查。财政部门对报送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结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报送总数的10%;审计部门对报送的工程结算审计(审核)结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报送总数的20%。
在抽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根据需要提供工作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每两个月共同对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业务质量(含重审)的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当期抽查后,有社会中介机构符合应清退出资源库的情形,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共同书面通知该社会中介机构停止承接本县的相关业务。否则,不予支付违规承接项目的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通过抽查(包括审计部门对备案项目进行重审),单项工程的工程造价差错率在3%—10%(含10%)的,扣减该单项工程30%-100%的评审费用;差错率超过10%以上的,不支付该单项工程的评审费用。
在半年内出现累计三个单项工程造价差错率在3%—10%(含10%)或一个单项工程造价差错率超过10%的,应在资源库更新时对该社会中介机构清退出资源库。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道德,参与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守评审和审计工作纪律,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对涉及国家秘室、商业秘密的事项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对承接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项目委托单位书面反映。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其清退出资源库:
1.隐瞒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2.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利用评审和审计(审核)工作获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5.评审和审计(审核)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评审和审计(审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若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评审和审计(审核)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情况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部门和县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送审材料清单
2.工程结(决)算送审资料清单
附件1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送审材料清单
1.评审立项文件;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相关会议纪要;
3.批复的工程概算或投资估算;
4.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施工图审查报告或会议纪要;
5.工程预算书及其电子版(按规定必须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6.工程量计算书(可以含在工程预算书电子版中);
7.项目的询价资料;
8.影响评审项目工程造价的其他资料;
9.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2
工程结(决)算送审资料清单
1.立项批文(原件);
2.财政评审意见单及预算书/评审报告(原件);
3.招投标成果文件(原件、含投标书电子版)且需要代理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认事(政府采购);
4.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5.工程协议书/补充协议(原件);
6.施工图、图纸审查报告(原件);
7.设计变更单、技术变更工程量核定单(原件);
8.竣工图(原件、建设、施工和监理三方签字盖章齐全);
9.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原件);
10.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原件)及相关图片;
11.工程结(决)算书(含电子版)附带计算式;
12.现场签证单;
13.地勘报告(原件);
14.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表(决算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15.其他资料(包括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