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8日
凌云县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第九条 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权籍调查成果。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书面申请。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所处地段最新基准地价的60%收取。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国土资源管理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