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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7〕25号 时间:2017-03-27 11:02:00 点击: 次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7日

   

凌云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财政性资金拨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新《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含上级追加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  经费请示的报送和传递程序。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经费请示,除项目经费外,单位领导审签后直接送县财政局按程序提出意见后报县领导审批;一般项目经费请示,单位领导审签后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属重大项目的还要报项目服务专员审签,财政部门再按照程序报县政府县长、管财副县长审批。县领导审批后转县财政局办理拨款。

第三条  单位需开展新增财力的工作,需报工作实施方案呈县政府审批,其中需新增财力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工作,需呈报县委审定。只有县委或县政府审批同意实施的工作项目,财政部门才按照工作需要安排资金。

 

第二章 审批拨付程序

 

第四条 基本支出经费审批。基本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业务费、遗属补助、死亡抚恤、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基本支出。

(一)纳入财政统发的人员工资,实行按月审批拨付。每月10日前由县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拿出支出预算,报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和遗属补助、死亡抚恤以及社会保障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由单位拿出支出预算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审核,报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

(二)工会经费由县总工会、残疾人保障金由县残联提出申请,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审核,报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代扣,县总工会、残联办理缴费。

(三)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个人缴费情况,按月拿出财政应负担资金预算,送县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审核,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和财政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

(四)公用经费、业务费实行按季审批拨付。由乡(镇)、县直各预算单位拿出支出预算,送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审核,报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和财政局长审批后将计划下达至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支付。

第五条 年初人大通过本级财力安排的部门专项业务经费。由乡(镇)、县直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季度首月8日前拿出书面用款计划,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审核,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财政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县财政局要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部门预算专项业务经费安排情况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上级专项和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含一次性专款和财力性专项补助)

(一)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类补助资金由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请示需附财政项目资金申请处理签,一般项目经费,要有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意见;重大项目经费要有项目服务专员和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意见,再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按照程序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县长、管财副县长审批后办理拨款。

(二)涉及民生补贴类资金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由用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用款申请,报告(请示)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审核,报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

(三)追加的单位业务经费补助类资金由单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报告)请示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审核,报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

县财政局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涉农补贴类资金和追加业务经费补助类资金拨付情况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预留专项经费和预备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到本级预留专项经费或预备费安排的资金,由用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用款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按照程序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县长、管财副县长审批后办理拨款。

 

第三章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实施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没有完善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采购程序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核拨资金。

第九条 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又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的事项,一律不予核拨资金。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用款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经费预算,各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经费预算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各类资金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类需提供专项资金文或县委、政府会议纪要、批示件,政府采购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合同(协议)、进度签证、验收材料、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涉农民生补贴类(通过一卡通发放的资金)需提供专项资金文或县委、政府会议纪要、批示件,单位签章确认的补贴名册、补贴标准等材料;

(三)业务经费补助类需提供专项资金文或县委、政府会议纪要、批示件,详细经费支出预算材料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拿出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概算等材料,对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要及时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及时完成预审并出具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效率,各预算单位要加快执行进度,及时申请支付资金,属基本建设类的项目,要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于县人民政府已同意安排的资金,本级财力超过一年、上级专项超过两年仍未使用完毕的资金,一律按照规定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调剂安排用于民生和重点保障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跟踪问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局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4年3月10日印发的《凌云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凌政发20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凌云县财政项目资金申请处理签凌政办发〔2017〕25号附件1.xls

    2.年初部门预算资金审批流程图凌政办发〔2017〕25号附件2.docx

      3.县级追加财力资金审批流程图凌政办发〔2017〕25号附件3.docx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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