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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7〕45号 时间:2017-05-31 04:17:55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4日

 

 

凌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加强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增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和脱贫攻坚投入力度,确保全县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6〕1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凌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脱贫攻坚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机制,贫困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是指遵循客观公正、保障重点、管理规范、注重实效原则的基础上,对涉农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由县扶贫攻坚指挥部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划引领、项目随规划走、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资金小组负责根据扶贫攻坚年度项目规划、项目库和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扶贫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报县扶贫攻坚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要求,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以县为主、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统筹整合安排财政涉农资金,以脱贫攻坚、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减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扶贫项目库为依据,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率。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以财政投入为杠杆,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实现脱贫攻坚投入明显增加、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总体效率明显提高、脱贫攻坚步伐明显加快、扶贫开发工作权责更加匹配,确保如期完成我县摘帽销号和脱贫攻坚目标。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范围:我县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同时,中央、自治区及市级财政补助的教育 、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根据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将属于农村部分纳入整合范围,具体包括:

(一)中央层面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林业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等19+1项涉农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层面专项资金。包括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部分)、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城乡风貌改造专项资金、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美丽广西·生态乡村专项资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用于相关基层服务工作经费除外)、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县级自主安排部分)、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县级自主安排部分)、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水土保持工程资金、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资金、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库区贫困县部分)、“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发展部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服务业发展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等22+1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以及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包括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相对应的配套、补助资金。

(三)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包括下达给我县符合条件的可统筹整合使用的所有涉农资金。

(四)县级层面资金。包括县本级调配安排的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专项资金、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县本级可用财力、新增财力20%以上的资金、盘活收回的财政存量可统筹部分50%以上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金,政策性贷款、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其他县本级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资金等。

第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的报批,要严格遵守“一上一下二上”的操作程序。“一上”是每年6月底前,财政部门根据县扶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依据上一年度上级补助项目和金额,制定下一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扶贫攻坚指挥部审批后逐级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依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向市或自治区提出下年度项目补助资金需求(“一上”);自治区、市根据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结合本县报备的方案分配下达财政资金(“一下”);县财政部门再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商相关部门适度调整方案于12月中旬前,报扶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后再逐级上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作为县级统筹安排资金和自治区、市考核检查的最终依据(“二上”)。

 

第二章 统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涉农统筹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公平公开,依法依规;

(二)优化结构,统筹使用,保障重点;

(三)奖优罚劣,注重效益,服务脱贫攻坚。

第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整合资金以贫困县脱贫摘帽,贫困村脱贫出列,贫困户脱贫销号为目标,重点倾斜于全县贫困村,同时兼顾全县其他非贫困村。统筹整合的中央和自治区、市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扶贫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含水、电、路、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危房改造、污垃处理、易地搬迁、产业扶贫、技能提升、金融扶贫等);统筹的县级层面资金主要实施易地搬迁扶贫、产业扶贫、基础设施扶贫、智力扶贫、旅游扶贫、生态扶贫、社保扶贫、金融扶贫、村级公共服务文化扶贫和电商扶贫等十大政策性扶贫项目。

(一)易地搬迁扶贫:主要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到2020年,全面完成《凌云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4-2020年)》的8242户32993人的搬迁任务,其中建档立卡对象7422户29730人,同步搬迁对象820户3263人;规划在本县内安置22993人,规划引导到右江河谷(田阳县、百东新区)安置10000人。

(二)产业扶贫: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扶贫到户、分类施策的原则,主要实施产业富民项目,围绕全县村集体经济及茶叶、桑蚕、油茶、旅游、碳酸钙等产业及特色养殖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脱贫奔康。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主要实施基础便民工程,支持农村改善水、电、路、通信、房、人居环境等生产生活设施条件的改善,实现基础设施扶贫到村到户。

(四)智力扶贫:落实教育扶贫系列优惠政策,支持贫困户提高技能,开展短期产业技能培训,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雨露计划学历培训、开设少数民族班,实施少数民族、特困群体素质提升工程,对贫困户学生给予教育补助等。

(五)生态扶贫: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加大生态保护,完善生态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生态效益补偿、新造林补贴、实施低产林改造,林业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病虫害防治等。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力争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级生态县。

(六)旅游扶贫:打造“一湖、一山”旅游核心示范区,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开展农家乐旅游,发展生态乡村旅游。力争到2020年,全县旅游产业初具规模,旅游产品特色突出,旅游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基本到位,旅游产业效益凸显,群众增收明显。

(七)社保扶贫:健全全社会参与脱贫攻坚和关爱农村特困群体、“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的长效机制,落实全社会共同责任,凝心聚力推进社会扶贫和社会关爱行动。

(八)金融扶贫:建设好县、乡(镇)两级扶贫投融资平台,开展贫困村、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加大扶贫小额贷款、涉农风险贷款发放力度,以财政资金撬动商业银行贷款,支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扶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助农增收。

(九)村级公共服务文化扶贫: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扶持贫困村综合文化项目建设,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向贫困村倾斜,到2019年基本实现每个贫困村有一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健全“五个一”活动场所,组织贫困村(屯)开展经常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贫困群众文化生活,提升村民文明素质。

(十)电商扶贫:依托阿里巴巴·百色产业带和淘宝网“特色中国·百色馆”京东商城、微店百色特色馆等一批强势电商平台,加大贫困村网络建设投入,进一步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强网络电商基础设施、服务网点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争取实现每个贫困村有一个以上电商服务平台,对贫困户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支持等。

第十条 涉农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类:项目建设前期费(可研、设计、评估、勘察、评审等),项目工程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施工劳务费,工程监理费,预决算审计费,项目管理费,后期管护费等;

(二)产业发展类:以奖代补资金、先建后补资金、产业补助资金、科技推广费、扶贫贷款担保基金、涉农贷款贴息资金,产业宣传费、产业培训费等。

(三)政策性补助类:扶贫补贴、教育补贴、农业补贴、林业补贴、社保补贴、技能培训补贴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等。

(四)产业基金类: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五)其他:其他涉及脱贫攻坚的工作资金。

第十一条 涉农扶贫资金要严格做到“九个不准”:

(一)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二)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

(三)不准用于平衡预算。

(四)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差旅补助和其他福利。

(五)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

(六)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

(七)不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交通工具及通迅设备等公务费用。

(八)不准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九)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第十二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同意给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其管理项目资金规模安排最高不超项目总投资1.5%的项目管理费。其中,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1%的扶贫项目管理费,其余不足的项目管理费从县级财政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涉农扶贫项目考察学习、项目公示、检查验收、宣传培训、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创新涉农扶贫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产业奖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市场规律自主发展生产。

(二)创新发展集体经济。因地制宜,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与发展集体经济有效结合起来,采取“集体+合作社(或企业)+基地+农户” ,“集体+合作社(或企业)+实体经济”的方式,通过委托经营收取红利,通过资产运作增资增效,通过经营实体经济获取利润,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目标。

(三)做大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涉农贷款、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和产业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撬动商业银行资金和社会资本,培育新型产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更好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四)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一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二是贫困村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购买服务的政策规定,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由平台公司依法自筹资金,参与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工作,县财政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根据本县可用财力有计划安排、支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五)简化涉农扶贫项目审批程序。除上级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或投工投劳为前提、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或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询价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技术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和财政投资评审,可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执行。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技术要求不高的屯级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和财政投资评审,参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施工设计图设定的建设标准、质量要求和资金补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技术要求不高的屯级道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设计质量要求提出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政府审定同意的奖补标准和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六)择优扶持,奖勤罚懒。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发展产业积极,带动能力强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重点实施群众期望值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三章 统筹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后,财政部门要区分中央、自治区、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报审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后及时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统筹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审核制、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或招标制、项目公示及资金信息公开制、项目验收和审计结算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变更批复制、项目审计监督制、项目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制。

(一)项目申报审核制

县级年度下达的整合财政涉农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乡(镇)、部门申报制。乡(镇)、部门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有关政策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筛选、审查、确定申报项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成熟的项目纳入扶贫项目库管理。具体申报要求按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执行,乡(镇)、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最终责任。

(二)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或招标制

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政策规定的外,凡属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当实施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复验、审计结算制度。按照规定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县扶贫指挥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资金政策专责组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三)项目公示及资金信息公开制度。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安排的所有项目,县扶贫指挥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项目资金来源、种类、名称、金额、用途及具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时间、建设年限等内容。安排到贫困村的项目,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要在乡镇、行政村进行详细公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加资金监管透明度

(四)项目验收和项目资金审计结算制。“一事一议”,民办公助、村民自建项目只进行项目验收外,其他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都要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资金审计结算。项目验收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扶贫指挥部相关专责小组负责组织扶贫、财政、发改、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村两委、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受益群众代表参与项目验收。项目资金审计结算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技术复杂或大型项目也要在2个月内完成。

(五)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制。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严格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属于补助到农户个人的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其他扶贫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六)项目变更批复制。整合方案一经审定实施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发生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项目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先报县扶贫指挥部对应专责小组初审,再报县扶贫指挥部审批。县扶贫指挥部同意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七)目审计监督制。县审计、财政和监察等部门要结合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开展,对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并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重点审计检查是否按照要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库和规范安排项目,是否按照要求规范程序调整资金用途,是否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要求把资金真正用于扶贫开发,是否按照首要责任履行监督职责等内容,对不适应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求、不符合当前实际制度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体制机制等制度性问题,提出废止、修订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的建议。落实贫困村第一书记监督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做好项目筛选推荐、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等。支持鼓励社会和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八)项目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制。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县两办督查室、监察、扶贫、财政、发改及绩效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县委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纳入全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范围和县人民政府专项督查范围,并以县扶贫指挥部名义通报绩效考核、督查结果。建立考核督查结果利用制度,对扶贫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在分配财政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因资金统筹整合不配合,资金使用不规范,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单位领导进行约谈,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原则上在当年6月底前要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财政部门在上半年全部收回县本级财政统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以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实行村账乡代管,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核算;以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由乡镇政府负责核算;以县级部门为实施主体的,由县级部门负责核算。县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要建立专账,按中央、省、市、县分级、分项、分账核算,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实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一支笔审批”。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理,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由相关主管部门、政府分管领导(重大项目的还报项目服务专员)审签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在实施报账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和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报账凭据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报账制管理要求审核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两种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次报账的,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根据合同的约定,经项目单位申请和相关主管部门审签后,财政部门可预拨30%以内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最多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相关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资金额度。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报账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为相关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报账申请。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报账项目进行阶段性进度或竣工验收,对报账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竣工验收时对拟支付的项目补助内容和金额进行公告或公示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相关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报账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对拟拨付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报账的意见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三)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程序予以报账、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主管部门受理报账申请时,应当区别报账的形式和报账内容,一次性告知报账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报账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相关报账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2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4实施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指法人单位);

5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

6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7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人集中相关材料后统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

8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阶段性工程验收单;

9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10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1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2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款收据

项目采取一次性报账的,应提供第1-10项材料。项目采取分次报账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6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报账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6-8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6-10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1、11和12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报账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账:

1. 项目未列入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

2. 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4. 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5.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账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6. 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报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报账申请的,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县商业银行按季度统计全县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经县领导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按照县领导批示将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至县承接平台公司,最后由平台公司负责把贴息资金兑现到每个贫困户。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函和报账附件材料(项目实施单位支出有效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等,由财政部门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统筹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扶贫指挥部:作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年度实施方案、项目规划、项目库、细化项目清单、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八 扶贫部门:负责编制中长期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建立项目库,负责扶贫专项资金、中央彩票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管、资金请拨、项目管理、监督以及扶贫工作绩效考核;建立扶贫资金整合台账,使资金流向使用情况明晰;负责指导培训各乡(镇)有关扶贫业务工作等。

二十九 财政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及县扶贫指挥部的部署,牵头会同扶贫、发改等相关部门提出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分资金类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定期上报县扶贫指挥部;负责“一事一议”,农村综合改革的涉农资金业务指导;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监管等。

三十 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扶贫规划的衔接工作,牵头负责扶贫项目前期工作的集中审批,指导建立扶贫项目库,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的整合管理使用、并监督其他立项项目实施等。

三十一 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计结算,指导和更正各部门严格按照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来组织实施好本单位(部门)实施相关项目。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的各级专项资金,要以脱贫攻坚规划和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介。

第三十二条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廉洁扶贫,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制止”,让资金安全高效。对扶贫领域违纪违规行为,从重从严查处。

第三十三条 绩效部门: 将资金整合使用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并且要占据各部门10%以上的分量,让各部门切实高度重视资金整合工作,让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第三十四条 交通部门: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的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协助服务各乡(镇)、平台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20户以上村屯道路项目建设,确保全县屯级道路项目的质量。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通村路网项目等。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牵头负责农村人饮(水柜、集中供饮)、农田水利等项目,及时申请拨付使用项目资金;负责培训和指导各乡(镇)、平台公司负责实施的农村人饮项目建设,确保水利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门(包括畜牧、桑蚕办、茶叶):负责全县农业产业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资金请拨、项目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贫困户产业奖补、茶叶产业发展、桑蚕产业发展、水果产业发展、畜牧产业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职业农民短期培训、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等,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监管等。

第三十七条 林业部门:负责全县林业项目的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资金请拨及管理等工作。具体油茶产业发展,生态林保护及补偿,用材林的培育,退耕还林,林下经济发展等,同时加强林业项目资金整合管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危房改造“美丽凌云、宜居乡村”等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撰写、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资金请拨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培训指导好各乡镇做好危房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其他部门和乡镇: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根据县扶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完善本部门本乡镇的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将部门或乡镇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库与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库有效衔接。加快责任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程序,严格财经纪律,严格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四十 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评先评优,年底绩效挂钩。

四十一  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工作考评由县扶贫指挥部组织资金政策组、基础设施组、产业组、移民搬迁组等专责小组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十二 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进度、竣工验收、实施效果、资料收集整理、各项公示、公开制度的执行,项目报账进度,脱贫减贫任务完成情况等。具体考评办法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四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印发的《凌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凌政办发〔2016〕91号)同时废止。

四十 本办法由县扶贫指挥部资金政策专责小组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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