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土地使用权人超占面积和补买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7日
凌云县土地使用权人超占面积和补买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凌云县土地使用权人超占或申请补买部分空闲地手续,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凌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凌云县范围内,于2017年1月1日前出让完毕,且已经建房的超占面积办理或申请补买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原批准面积进行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1.对土地使用权人超占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土地符合城镇规划,按宗地所处地段、用途最新基准地价标准的两倍收取地价款,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
2.对土地使用权人超占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67.5平方米以内的,土地符合城镇规划,按宗地所处地段、用途最新基准地价标准的三倍收取地价款,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
3.对土地使用权人超占面积在67.5平方米(含67.5平方米)以上的,土地符合城镇规划,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宗地所处地段、用途最新基准地价标准的三倍以上(含三倍)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购原用地旁边角地,应符合城镇规划,并且经权属调查无争议,面积在67.5平方米以内,且不能独立成一间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1.原土地取得地价低于现行基准地价两倍的按宗地所处地段、用途最新基准地价标准的两倍收取地价款,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
2.原取得土地时单位面积地价超出最新基准地价两倍的,按原取得的单位面积地价计算,收取地价款,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