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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7〕73号 时间:2017-06-07 04:27:00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6

 

 

凌云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按照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原则,解决村级集体无稳定收入难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凌云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是由凌云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在脱贫攻坚期内,从上级财政资金和县本级财力中统筹安排资金,设立凌云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集体发展基金)。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县财政、农投公司负责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发放集体产业发展专项贷款,扩大集体经济基金规模,放大集体经济效益,助推全县村集体经济不断做强做大。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模式。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行“三五二”模式。村集体经济收益的30%作为滚动发展资金,用于项目发展15%和业务拓展15%;50%作为公共收益,用于公共事业10%、公共福利30%和帮困救济10%;20%作为补贴村级办公经费,用于购买办设备10%和差旅补助10% (详见附图)。

第三条 集体发展基金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基金决策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农业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任组长;县委组织部部长,分管扶贫、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扶贫、财政、审计、监察、农业、发改、畜牧、林业、旅游、茶叶、桑蚕、教育、住建、交通、水利、人行、农行、农商行、平台公司等部门领导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上级政策和县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议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批准基金上一年度基金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基金投资计划。  

(三)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实施基金重大投资决策。

(四)督促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指挥部,由扶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局长、农业局局长、农投公司总经理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具体职责:一是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基金运营管理中各类具体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决策建议;二是负责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决策;三是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四是负责筹集落实集体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五是牵头制定完善集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是六开展集体发展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及考核评价等;七是完成领导小组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集体发展基金投向范围:一是特色产业开发,各村根据因地制宜和市场规律原则,利用周转基金成立特色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种养产业、旅游服务业,助农增收;二是开发资产性经营,有条件的村,可以按照上级政策盘活资源,利用集体发展基金从事三产、土地或林地开发等增加集体资产性收入;三是可以通过委托经营、入股分红等方式获取收益;四是可通过购买商铺发展实体经济、开展租赁服务等方式实现集体收入。

第六条 基金归还模式。归还期限一般为8年,最长不超过10年。集体发展基金到期后,县财政委托农投公司负责收回,不收取利息或占用费。县财政再根据全县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作出新一轮发展规划,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第七条  县级财政可以将集体发展基金与金融扶贫政策有效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放集体经济产业专项贷款,县财政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

第八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集体发展基金的运作管理。具体职责:一是负责提出各投资领域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需求建议; 二是参与集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集体发展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绩效考核评价等;三是负责做好集体经济项目投资提供相应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资金预算,及时下达拨付集体发展基金到村集体专户。集体发展基金执行村财乡管制度,由各乡镇财政所代各村委会、合作社建账管理,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集体发展基金与中央、自治区相关涉农资金的有机衔接,做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第十一条 设立奖惩激励机制。项目完成后,县扶贫、财政、农业牵头,组织县直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对集体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综合考核,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高度重视、发展项目可持续、产生良好效益、基金管理使用到位的给予奖励和作为安排下一轮集体发展基金的参考依据。对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不重视不过问、造成流失、违返基金管理规定要给予严肃处理,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各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发展扶贫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有关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凌政函201678号凌云县人民政府关《凌云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流程图

下载附件:凌政办发〔2017〕7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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