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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7〕74号 时间:2017-06-21 04:30:00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0

 

凌云县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桂政发〔201356)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加快工业发展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132)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实施工业发展攻坚战和县委提出三年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切实帮助工业企业解决融资、用地、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企业扩大生产、增产增效,推动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结合凌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章   扶持和奖励范围

第二条  在凌云县注册、统计、纳税、有独立核算法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2000万元以上,企业变更名称或更换法人代表的,视为同一企业)

第三章   扶持和奖励项目

第三条  由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作为全县工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基金。本办法(试行)中扶持和奖励项目设置如下: 

(一)扶持项目。本办法(试行)共设融资服务、原材料基地种植扶持、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扶持、企业财务管理指导等扶持项目。

(二)奖项设置。本办法(试行)共设首次列入规模以上企业奖、年度强优工业企业奖、达产超产奖、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评奖、固定资产投资奖等奖项。                   

第四条  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扶持和奖励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县政府一事一议办法研究决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标准、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国家要求最低等级(三级)以上;二是当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产品质量事件,近3年内没有发生走私、聚众赌博、非法斗殴等违法违规事件;三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按《凌云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方案》(凌国税发201275号)依法纳税,本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为B级或以上;四是依法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没有重大劳动争议或重大仲裁,并且完成年度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经济增长、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本办法(试行)中部分奖励和扶持项目的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首次列入规模以上企业奖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2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年度强优工业企业奖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含B级)的盈利企业(不含政策性亏损)。

(三)申报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评奖的企业,必须是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已列入全县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并完成县工业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给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任务。

(四)申报凌云县企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扶持的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已通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获得用地指标;二是已完成征地工作。

(五)本办法(试行)中所指企业缴纳的税金是指企业年度

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金。

第五章  扶持和奖励内容

第六条  具体扶持和奖励内容如下:

(一)首次列入规模以上企业奖。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授予凌云县规模以上企业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年度强优工业企业奖。对年度强优工业企业,县人民政府授予凌云县年度强优工业企业奖奖牌,并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同一企业仅享受一次相应台阶的奖励)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35万元;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奖励资金25万元;年度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奖励资金20万元;年度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奖励资金15万元;年度上缴税收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励资金7万元。

(三)企业达产超产奖。为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达产满产,对完成县级下达年度产值任务的企业奖励1万元,每超0.1亿元产值奖励0.2万元(本项奖励按0.1亿元产值为基数)

(四)企业固投奖。凡是申报备案并经统计部门申报入统的项目,按当年完成新增投资额的0.3‰给以企业扶持。(本奖励不计入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评奖)

 (五)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评奖。根据各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当年县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各项经济指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基本分总分为100分。具体考核计分标准如下:

1.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2.主营业务收入(基本分10)。考评依据以统计部门认定的企业年度网上直报数据为准,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认定标准2000万元以上的得l0分,达不到则不得分。

3.实现利润(基本分5)。考评依据以统计部门认定的企业年度网上直报数据为准,企业年度产生利润即计5分,不产生利润或利润为负则不得分。

4.上缴税金(基本分30)。考评依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上缴税金数据为准,对应年度强优工业企业奖设置台阶,达到最低设置即年度上缴税金50万元(国税、地税部门税金合计,不含历年查补数)得30分,不足50万元的按比例计分;企业上缴税金在50万元基础上,每超100万元(含100万元)加1分,可累加,不设上限。

5.工业技改项目投资(基本分5)。完成投资目标任务得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按完成额占总投资比例计算得分;当年无投入不得分。  

6.安全生产(基本分10)。当年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状中各项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要求最低等级(三级)以上,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得10分。当年未与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扣3分;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扣2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扣2分;年内未开展职业卫生安全预测评价或现状评价的扣3分;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执行一票否决。

7.环境保护(基本分10)。本年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该项不得分;没有足额、及时缴纳排污费的扣2分;未成立环保领导机构的扣2分;未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的扣2分;出现污染隐患不及时上报、不整改的扣2分;与周边发生污染纠纷,没有及时解决、影响比较大的扣2分。

8. 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基本分5)。如实、按时向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申报各类统计报表的得5分;每迟报一次扣1分;年内有拒绝提供或累计迟报3次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此项不得分。

9.扶贫工作(基本分5分)。企业要积极参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企业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5人以上或贫困户参与分红达20户以上得5分;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2人以上5人以下或贫困户参与分红10以上20户以下得3分;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1人或贫困户参与分红5户以上10户以下得1分。

10.其他加分项。企业每创一个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加2分;每创一个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加1分。以当年新获得的批复文件为依据,同个产品获多个认证的,取最高一项计分。

11.各加分指标每项不设上限,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根据以上10项指标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取前6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县人民政府授予凌云县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评等级奖牌,并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一等奖:总得分必须在95(95)以上,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二等奖:总得分必须在85(85)以上,奖励人民币7万元。 

3)三等奖:总得分必须在75(75)以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六)企业原材料基地种植扶持。对自行筹资建设工业原材料基地的企业,由业主向县直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县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办法议定,针对具体、不同的种植类企业,按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应扶持办法执行。

(七)企业财务管理指导。重点是对整合木材加工等企业进行规范性经营指导,由各企业业主向县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财务人员进行专业指导,聘请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八)企业融资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企业,由业主向县金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搭建企业融资平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事宜。其中,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优先享受国家扶贫贷款,并申报项目贴息贷款资金。同时凡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国家政策)均可享受贷款贴息。

(九)企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扶持。企业在开展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及土地平整)建设时,业主可向县人民政府申报企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扶持。具体如下:

1.对入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三通一平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对工业园区外的规上企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三通一平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对工业园区外的规下企业,由县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办法议定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事宜。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企业奖项的评定由县工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县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经济、国税、地税、统计、人社、安监、环保、工商、质监、林业、农业、茶叶中心、水利电业公司等部门配合。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企业向县直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县工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议、复核后,再提交县人民政府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将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县工业领导小组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由县工业领导小组将所扶持的工业企业名单交由县直相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九条  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以内,向县直相关部门对接落实扶持或奖励事宜,逾期不对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考评依据

第十条  具体考评依据如下:

(一)企业投资规模以县发改局审核结果为依据。

(二)企业原材料种植扶持以县林业、农业、扶贫办、茶叶中心审核结果为依据。

 (三)企业完成的工业经济增长、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等目标任务以县统计局、经济局、发改局、环保局的统计报表及考核为依据。

(四)企业安全生产、环境安全、产品质量、社会保险的考评分别以县安监、环保、质监、人社等部门审核结果为依据。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因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被依法处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完成当年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指标任务的企业,取消本奖励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其奖励,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其它未尽事宜由县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局)负责调整和解释,若与我县现行其他奖励、扶持办法有冲突出入的,以本办法(试行)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6 1 1 日起实施,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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